公司未為員工繳社保,員工能否要補償?
大家找工作要和一家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時最關心的莫過于待遇問題,這其中就包括了社會保障金和住房公積基金部分,如果公司沒有給你繳納社保應該怎么辦,知法君下面給大家講的案例正是這樣的情況。
王焱均是江蘇某公司的員工,公司未為王焱均繳納社會保險。
2014年1月8日,王焱均出具承諾書一份,上面載明“由于本人自身原因,不愿繳納社會保險。本人承諾因此產生的經濟損失與法律責任后果自負,并且不因此與公司發生任何勞動糾紛。”
2014年9月28日,王焱均以公司“長期未及時足額支付本人工資未及時繳納社會保險”為由,書面提出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
隨后,王焱均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以公司未為其繳納社保為由要求支付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15281元,仲裁委于2015年9月9日裁決不予支持王焱均的仲裁請求。王焱均不服,起訴到法院。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王焱均于2014年1月8日出具的承諾書不存在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情形,故該承諾書表明其真實意愿。王焱均因自身原因不愿意交納社會保險費,是對自身權利的合法處分并應承擔相應的后果,現王焱均以兆順公司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為由主張經濟補償金,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不支持其訴訟請求。
公司為員工繳納社保和公積金本身是好事,有些人覺得社保和公積金繳納后自己到手的錢變少了所以不愿意繳納,這樣不僅會給自身帶來弊端也會給公司帶來麻煩。
王焱均與無錫市兆順不銹中板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申訴、申請民事裁定書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8)蘇民申339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王焱均,男,1973年9月6日出生,漢族,住四川省夾江縣。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無錫市兆順不銹中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江陰市青陽鎮工業園區青桐大道。
法定代表人:楊兆順,該公司董事長。
再審申請人王焱均因與被申請人無錫市兆順不銹中板有限公司(簡稱兆順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蘇02民終42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王焱均申請再審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規定,兆順公司未給王焱均繳納社會保險費,應當在勞動合同解除時支付王焱均一次性經濟補償金,原審法院有法不依,以兆順公司經營困難無力正常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未支持王焱均訴訟請求是錯誤的,請求依法對本案再審。
本院經審查認為,王焱均于2014年1月8日出具承諾書一份,載明:“本人王焱均,身份證號碼:×××。公司自2007年1月起就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由于本人自身原因,至今不愿繳納社會保險,本人承諾因此產生的經濟損失與法律責任后果自負,并且不因此與無錫市兆順不銹中板有限公司發生任何勞動糾紛。特此承諾。”王焱均未提供證據證明簽署承諾書存在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情形,故該承諾書表明其真實意愿。王焱均因自身原因不愿意交納社會保險費,是對自身權利的合法處分并應承擔相應的后果,現王焱均以兆順公司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為由主張經濟補償金,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原審法院未支持其訴訟請求,并無不當。
綜上,王焱均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的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王焱均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 劉 振
審判員 曹 霞
審判員 傅志成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 戴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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