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德華人格權糾紛案庭審現場
2月25日下午2時30分,杭州互聯網法院公開審理了劉德華訴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肖像權、姓名權等糾紛一案,吸引了不少人旁聽。
最近這段時間,除了劉德華,李志、“南派三叔”等有關方面也在杭州打了官司。記者從各個案件的審理法院了解到,這些案件基本都與侵權有關。對此,記者進行了盤點。
1、劉德華人格權糾紛案庭審現場 索賠200余萬元
2月25日,演員、歌手劉德華訴被告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人格權糾紛一案,在杭州互聯網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原告兩名訴訟代理人分處北京、深圳,被告訴訟代理人位于寧波,杭州互聯網法院通過網上訴訟平臺,通過三地互聯在線審理了此案。
原告訴稱,2016年12月至2018年3月,原告及其經紀公司陸續發現被告在其凈水器相關產品及包裝盒上使用原告的肖像和簽名,并在被告官方網站和淘寶網等其它網站中對產品進行售賣、宣傳和推廣,還在北京昌平區發現了被告產品的巨幅廣告牌,使用原告的肖像、姓名、簽名,對凈水器產品進行宣傳。
庭審中,原告表示,并未授權被告的上述行為,被告在其官方網站及其它網站中擅自使用原告照片作為產品的配圖,試圖通過原告肖像權的商業化財產價值,增加自己產品的市場認可度和影響力,進而獲利,已構成肖像權侵權。在被告侵犯原告肖像權及姓名權的過程中,原告及經紀公司多次通過電子郵件或發送律師函致信被告,要求停止侵權行為,但被告從未回應,并始終未停止侵權行為。
原告從事演藝事業超過30年,是全球有名的演員和歌手,其肖像和姓名具有極高的聲譽和商業價值。被告以營利為目的,在未經原告許可、授權的情況下,擅自在其產品和包裝上使用原告的肖像、姓名、簽名,欺騙誤導消費者,使公眾誤以為原告為被告凈水器及相關產品的形象代言人,給原告在將來代言同類產品的商業價值造成不可逆轉的損害后果,并造成嚴重的負面評價,極大損害了原告的精神和經濟利益,要求被告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00萬元及合理費用1萬元。
被告辯稱,被告通過其它公司合法取得涉案圖片的使用權,不侵犯原告權利。即使被告行為構成侵權,也并未造成原告損失,原告主張的賠償金額過高。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2、歌手李志告《明日之子》巡演主辦方 索賠200余萬元
2月15日,杭州蕭山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民謠歌手李志訴被告霍爾果斯哇唧唧哇娛樂文化有限公司、杭州藝尚春文化創意有限公司、河南新志芊碩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一案。原告要求三被告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00萬元及合理費用108580元。
李志在庭審當日發布的微博
原告訴稱,2018年1月20日,三被告在洛陽新區體育館組織舉辦了《2017明日之子全國巡回演唱會洛陽站》,演唱會中流行樂男歌手毛不易演唱了李志享有著作權的作品《關于鄭州的記憶》。原告認為,三被告作為演出的主辦方和組織方在沒有取得原告授權許可的情況下,擅自使用原告作品進行演出,侵犯了原告作為案涉作品詞曲作者享有的署名權和表演權。
被告霍爾果斯哇唧唧哇娛樂文化有限公司辯稱,其已將案涉演唱會的音樂版權獲權事宜全權交由杭州藝尚春文化創意有限公司處理,因事前沒有了解到原告是未加入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的獨立音樂人,所以沒有在事前取得原告授權,確有失察之處。事后該公司已多次與原告溝通并公開向原告誠意致歉,愿意以行業正常授權價格的合理倍數進行賠償,但因原告索賠金額過高而未能協商一致。歌手毛不易在現場演唱過程中用口述方式明確說明“這首歌是我非常喜歡的李志老師的歌”,已經通過合理方式表明了原告對于涉案歌曲的作者身份,不構成對原告署名權的侵犯,且被告各方已多次公開或非公開地向原告致歉,不應承擔賠禮道歉的責任。
至于原告主張的200萬元賠償金,被告認為遠遠高于演唱會的單曲平均收益,也遠遠高于行業正常授權價格及原告本人正常授權價格,承擔的責任應在合法合理的范圍內。該公司提出希望行業內有正常的版權環境,更希望能建立通暢的授權渠道。
被告杭州藝尚春文化創意有限公司作為演唱會共同的主辦方,與被告霍爾果斯哇唧唧哇娛樂文化有限公司運營了整個巡演,其也愿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認為無法接受原告的天價索賠,希望最終確定一個符合市場及法律規定的合理金額。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3、《盜墓筆記》維權案開審 “南派三叔”告手游虛假宣傳
2月19日,杭州市濱江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南派泛娛有限公司訴三七互娛(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原告法定代表人徐某,筆名“南派三叔”,是中國知名網絡作家,其代表作《盜墓筆記》具有較高社會知名度。
《盜墓筆記》不正當競爭案開庭
原告訴稱,被告系手機游戲《游龍傳說》(后不斷更名)的開發及運營者,該手游曾位列蘋果appstore下載排名前十。原告發現,被告在公開宣傳該手游時,擅自大量使用了《盜墓筆記》中的特有作品元素,具體包括以下這些情形:
游戲包下載頁的“應用介紹”部分出現與《盜墓筆記》小說內容相關的描述:“為玩家展示了全新驚心動魄的盜墓之旅,讓我們一起推開青銅門,在老九門中再續不解之緣。”
游戲包下載頁的“貼片”大量使用了小說內名詞“秦嶺神樹”“麒麟血竭”“燭九陰”等重要元素。
隨劇情發展,游戲畫面中上部、右上角出現“云頂天宮”“張家古樓”等小說內名詞。與上述情況類似的適用包括但不限于小說名稱“藏海花”,小說標題“七星魯王宮”“謎海歸巢”,小說自創名詞“蛇眉銅魚”“鬼璽”以及小說“佛爺”“二月紅”等。
原告認為,上述行為易引人誤解,使相關游戲玩家誤認為《游龍傳說》系經原告合法授權或與原告作品存在特定聯系,構成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被告認為,被告的主體不適格,原告所提供的證據證明被告是出版單位,但根據相關規定,出版單位的義務是審讀游戲內容,對審讀范圍以外游戲宣傳素材和游戲官網的內容均不應該承擔法律責任。此外,原告所主張的“秦嶺神樹”“悶油瓶”“藏海花”“張家古樓”不屬于具有一定影響力的商品名稱,這些名字是割裂單獨的展示而并沒有任何關聯到原告小說的內容,不會造成虛假宣傳,因此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將擇期進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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