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華為前員工遭251天拘留一事,在互聯網上持續發酵。
“12月2日晚間,華為終于發布聲明回應此事稱支持李洪元起訴華為,華為有權利,也有義務,并基于事實對于涉嫌違法的行為向司法機關舉報,但未對事件本身做出說明。“12月2日晚間,在看到華為官方的正式回應后,華為前員工李洪元說,“大家看看先,我聽全國人民的。”
事件還原:
251天被羈押的經歷要從李洪元從華為離職說起。按照李洪元所言,當初離職是因為2016年11月因為逆變器業務,他認為公司大量資金被占用,倉儲、存貨方面都面臨巨額損失,因此李洪元向公司舉報了這件事情,為此受到了主管的“針對”。
2017年底,在李洪元續簽合同時,部門主管向其提出不續簽。2018年1月31日,華為網絡能源產品線HR提出N+1(含年終獎)賠償方案,后被李洪元拒絕,最終雙方也以2N和解。
2018年3月8日下午,李洪元收到了由華為網絡能源產品線HR秘書私人賬戶轉來的大概30萬元。由于是私人賬號,李洪元為此還詢問過華為HR熱線和向稅務部門反映此事。
然而,這30萬元中并未包含李洪元的年終獎。因而,2018年11月7日,李洪元起訴華為想要拿回20余萬年終獎。緊接著,同年12月16日,深圳市公安局龍崗區分局經偵支隊第八大隊以侵犯商業機密羈押李洪元。
一直到今年4月16日,李洪元才知曉自己被抓的原因是網絡能源產品線HR控告其敲詐勒索30萬,第二天李洪元的妻子才將錄音交給檢察機關。今年7月份,華為HR突然改口供,稱沒有敲詐勒索,直至今年8月被釋放。
華為與員工之間有關離職賠償的矛盾由來已久
在此之前,華為無線地區部前員工曾夢曾以社交賬號“華為北非林夕”透露自己因離職賠償被羈押90余天一事。
自2012年入職華為,曾夢輾轉GTS服務部門、無線行銷、西非無線地區部、北非無線地區部。
2018年4月,其所屬的北非HR BP紀某與他溝通不暢后,最終以北非HR董佳同意以2N方式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同時,曾夢的律師要求在賠償中增加年終獎部分。
商議賠償期間,曾夢已經回到深圳待崗,華為也一直未曾安排工作。直到2018年5月,曾夢使用年假卻被華為HR部門認定為未經主管同意而擅自休假,為此曾夢特地“請求二審判決書補上,完整還原事情真相”。
2018年12月30日,在泰國游玩的曾夢被深圳市公安局龍崗區分局經偵支隊第八大隊羈押。此前,他多次聯系包括李洪元在內的三位同事,均聯系不上,猜測其也被羈押。
從2018年12月30日到2019年3月29日,被羈押的90天的時間里,曾夢與華為雙方從未直接溝通。
值得注意的是,據曾夢透露,今年1月被遣送回國后,華為向警方變更了一次逮捕原因。
“華為員工251事件”發酵后,網絡上關于被起訴后無罪釋放的離職員工為什么沒有機會取保候審,而是一直被羈押話題下,曾夢詢問當時押送其的李警官類似的問題,李警官回答曾夢:“可以,但是不會批。申請取保是你的權利,而批不批是他們的權利。”
李洪元詳述事件細節和個人訴求
(李洪元)
問: 這件事是你自己主動曝光的嗎? 為什么8月被釋放,現在才被曝光?
李洪元: 不是我主動曝光。 我8月被釋放,但拿到國家賠償是在上周三。網上被曝光的是《刑事賠償決定書》,那是上周才有的文件。
拿到賠償后,我挺開心的,就把這份決定書分享到了華為離職員工維權群里,期望有人能幫忙發到華為心聲內網,以恢復名譽。結果不知道是誰發到外面去了,我自己也非常著急。
問: 為什么從華為離職?
李洪元: 在逆變器部門工作期間,我發現了一些問題,并在2016年11月21日以“一名華為員工”的身份向集團投訴郵箱發了匿名郵件,當時沒人回我郵件。但2017年3月,公司審計組還是到逆變器部門開展了調查,當年6月,我被解除管理職務。2017年12月,人力資源部的袁某來找我,說你的合同到期了,公司不想和你續約了。
問: 賠償具體是怎么談的?
李洪元: 是在2018年1月31號,網絡能源產品線的HR的何某來跟我談,給出的方案是N+1(含年終獎),我不認同這個方案,提出了2N,最后他們很爽快的答應了,雙方簽署了離職協議。
談判過程長達兩個小時,中途有說有笑,我沒有任何敲詐勒索的言辭,也沒有提到之前舉報的事情。
問: 最終你收到了多少賠償? 這個賠償與你們之前協商的數字符合嗎?
李洪元: 2018年3月8日,我來深圳簽了確認書,當天下午收到由何某秘書周某私人賬戶轉來的大概30萬元。但當時答應我的年終獎沒給,所以我在11月7日那天起訴了華為,我想拿回我的年終獎,總共20余萬。
問: 你因為年終獎這件事起訴華為,是你被抓的導火索嗎?
李洪元: 不清楚,但我在12月16號這天被抓了。
問: 能談談被抓的過程嗎?
李洪元: 被抓的時候我還在睡夢當中,家里被搜查了。警察告訴我,華為報了案,抓我的原因是我涉嫌職務侵占。 但我到了派出所以后,我的罪名就變成了泄露商業機密。
問: 你有過泄露商業機密的行為嗎?
李洪元: 我認為我沒有。華為向警察出示的證據是,我曾經把華為系統內部的文件拷貝出去了,還說我打印了一些內部資料。我確實有把華為文件拷貝出去的行為,但我拷貝的都是給客戶看的宣傳資料,沒有密級的,而且是得到了領導同意的。至于打印的資料,有成百份了,但都是工作需要。
問: 你在之前的采訪當中說,你妻子在4月份的時候提交了你和HR的錄音,為什么直到這個時間點才交?
李洪元: 4月16日,檢察官第一次來找我,我才得知華為的HR何某說我敲詐勒索30萬,這是我被抓的原因。第二天我見到我的律師,讓她轉告我的妻子去找錄音,并在4月把錄音交給了檢察機關。
問: 有人質疑你當初的舉報動機不單純,你怎么看?
李洪元: 社會的運行規律是主觀為自己,客觀為別人。通過為別人提供價值來實現自己的價值。舉報這個事情本身對公司是有積極作用的,甚至某些時候還設置了獎勵和對當事人的保護措施。因此想通過舉報獲得一個和高層對話的機會,并不違反道德和法律。
問: 你現在還有什么訴求?
李洪元: 我還是希望和華為溝通,最好是任總能夠親自來和我溝通。
寒心!要一個道歉有怎么難嗎?
李洪元及其家屬接受多家媒體采訪并表達了訴求:希望能跟華為高層溝通,并希望華為方面能就此事進行道歉。
華為的回應讓你心寒,澎湃新聞說得特別好,深圳市司法機關,已經通過國家賠償的形式‘認錯’了。李洪元的《不起訴決定書》和《國家賠償決定書》和判決書一樣,屬于生效的法律文書,其記載的內容屬于‘法律事實’:李洪元沒有犯罪!他是清白的!但是,舉報他,使他入獄的正是華為!路上踩到別人一腳,還要說聲對不起,因為華為的舉報,導致一個公民喪失人身自由,長達251天,于情、于理就不應該說聲道歉嗎?非要等到對方起訴,才說這句人之常情的話嗎?法律是底線,企業的價值觀不應該掙扎在法律的底線上。狼性不應該吞噬人性。
這很容易讓人想起前幾天的網易絕癥員工,11月24日,網易游戲員工發文稱自己身患絕癥時,遭遇了威脅、暴力驅趕、裁員等不公正對待。在網易工作5年,一次遲到早退都沒有。不管是連續幾周加班到后半夜,還是連續的996,第二天從來沒有遲到過。可等你身體被檢查出“大病”后,公司立馬就辭退了你。
如果是你,你會是怎樣的心情呢?
網友:想多了。加班996,離職251,討論404
勞動者在雇傭關系中的全面弱勢是結構性的,就連份內的權益也常被逼得“按鬧分配、不鬧不配”。正因原子化的個體雇員極缺議價權,法律和制度才需要傾斜保護勞動者。不要著急為勞資關系中的不合理張目,太多雇主都已經被慣壞很久了。
如果你是李洪元,遇到這樣的事,你會怎么做呢?
1、忍氣吞聲,拿公司給的錢走人
2、抗爭到底,爭取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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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大象新聞
編輯:劉延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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