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最高法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報》中對政府征收國有土地和房屋的補償原則、補償標準、補償程序等問題作出了詳細論述,對政府部門、法院、拆遷戶均具有極為重要的參考價值。最高法在裁判中指出,有征收必有補償,無補償則無征收。征收補償應當遵循及時補償原則和公平補償原則。補償問題未依法定程序解決前,被征收人有權拒絕交出房屋和土地。
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主任王有銀律師,結合最高法的指導案例為大家進行細致解讀,幫助拆遷戶在案例中總結與提高,助力大家維權。
【要點】有征收必有補償,無補償則無征收
“先補償后征收”是拆遷過程中必須遵守的基本原則。此次的最高法發布的案例正是對這一原則的具體體現。拆遷戶先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再搬遷,能夠最大程度地避免房屋被拆卻拿不到補償款甚至‘拆了舊房沒新房’的局面。補償方式多樣選擇,尊重拆遷戶的選擇,補償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
王有銀律師表示,有征收必有補償,無補償則無征收。征收補償應當遵循及時補償原則和公平補償原則;補償問題未依法定程序解決前,拆遷戶和被征收人有權拒絕交出房屋和土地。在征收補償安置過程中,征收方即行政機關,應當遵守正當程序原則,充分保障被征收人享有的參與權,只有這樣,才能減少因征收導致的種種矛盾,保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
【最高法指導案例】無補償先征收被確認違法
為實施道路改造建設,太原市政府于2014年4月發布《通告》,決定收回安業公司749.5平方米國有土地使用權。太原市政府未聽取安業公司的陳述申辯,未對涉案土地的四至范圍作出認定,一直未對安業公司進行任何補償。
安業公司對《通告》不服,向太原中院起訴,請求依法撤銷太原市政府收回其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太原中院認為,太原市政府的收回程序符合法律規定,安業公司認為太原市政府在作出《通告》前必須落實補償的主張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故判決駁回安業公司的訴訟請求。
安業公司不服,上訴至山西高院,山西高院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安業公司向最高法院申請再審。最高法院提審本案,改判《通告》中有關收回安業公司749.5平方米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政行為違法。
【圣運說法】
最高法院特別強調,“今后如因道路建設改造實際使用安業公司相應土地,安業公司有權主張以實際使用土地時的土地市場價值為基準進行補償;安業公司也有權要求先補償后搬遷,在未依法解決補償問題前,安業公司有權拒絕交出土地?!?/p>
王有銀律師表示,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擬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征收國有土地上房屋時,應當遵循法定的程序,依法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對擬收回土地的四至范圍作出認定,對被征收不動產價值進行評估,及時解決補償問題。
政府作出征收行政行為時違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為將被撤銷或確認違法。對于國有土地使用權人和房屋所有權人而言,政府征收土地和房屋時未解決補償問題的,土地使用權人和房屋所有權人有權拒絕交出土地和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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