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啟(化名)在工程承建人楊衛忠那找到一份從事瓦工的工作,日工資為160元。
2015年9月29日,工程的承包方楊華要求土建工程現場的負責人王某安排人員對樓梯踏步進行粉刷,因施工現場沒有安全防護裝置,史啟不慎從二樓跌落受傷住院。
經醫院診斷,史啟為頸椎骨折伴脊髓損傷、C6椎體滑脫、右側跟骨粉碎性骨折以及右側肋骨、頂骨骨折,共住院164天,共花去醫療費234284.03元。
其中史啟自付18103.68元、楊華墊付234000元、楊衛忠墊付19556.3元。2016年6月20日,史啟被鑒定為構成一級傷殘,需終身護理。
對于史啟來說,住院費以及后期的治療費用將是一筆巨額的支出,為此他將雇傭他的楊衛忠、工程總承包人楊華以及金湖縣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索要近70萬的賠償金。
經法院查明,史啟所參與的項目是由金湖縣建設公司承建,金湖縣建設公司又將其承建的工程全部轉包給楊華以及案外人唐金廣,楊華與唐金廣又將工程的土建部分以包清工的方式分包給楊衛忠進行施工,并于2015年3月6日簽訂施工承包協議書一份,楊衛忠并不具備工程土建的相關資質。
嘉賓:黃斌律師
云南云滇律師事務所副主任
昆明市官渡區勞動爭議仲裁院兼職仲裁員
方弘:生活中常見工地上發生意外傷害,在工程層層轉包的情況下,意外傷害究竟由誰賠償?
黃斌律師:在工地上發生傷害以后,勞動者或者農民工究竟找誰索賠是存在爭議的。一般分為兩種情況:
第一,找單位承擔工傷賠償責任。
第二,找雇主、建筑公司、開發商承擔連帶責任。(一般認定勞動關系非常難的情況下,受害人在很多情況下可以選擇雇主并逐級往上推)這叫提供勞務者受害糾紛。
方弘:史啟應該去找誰承擔賠償責任?
黃斌律師:楊衛忠、楊華以及建筑工程公司應該承擔連帶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即雇員在工作過程中受傷,雇主應該承擔責任,如果存在層層轉包行為,發包人或分包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接受發包人或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的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責任。
方弘:金湖建設公司投保了意外傷害保險,史啟依據該保險合同獲得了37萬元賠償款。本案一二審的庭審焦點在于被告對史啟的賠償該不該扣除這37萬。
二審法院認為,根據支出與回報相對應的公平原則,其性質屬于金湖縣建設公司為分散用工風險而自主購買的團體保險,保險公司支付的賠償款應視為替金湖建設公司支付的賠償款,由于史啟已經收到該筆賠償款370000元,故該筆370000元應當從對史啟的賠償款中予以扣除。而史啟則認為保險的受益人也不是雇主,史啟依據該保險合同發生的37萬元賠償款不應扣除。您怎么看?
黃斌律師:我認為這37萬的款項不能在被告對史啟的賠償款總額中扣除,一審法院和高院的判決是正確的,二審法院在理解和使用法律中存在偏差。
本案存在兩個法律關系,史啟受傷屬于提供勞務者受害糾紛。雖然公司購買了保險,但受益人是史啟。根據《保險法》規定,保險賠償金應賠付給受益人,其他任何人不能使用,包括法定繼承人都不可以占有。
二審法院主要考慮公平合理原則,但是本案應該適用的是《保險法》的相關規定。公平合理原則是在沒有法律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才適用公平合理原則,本案明顯是不能適用該原則,因為《保險法》有相應的規定。
我們認為人的生命是無價的,無論花多少錢都買不到人的健康。因此,保險公司和被告對史啟都進行賠償是有法律依據的,而二審法院并沒有考慮到《保險法》的相關規定。
方弘:再審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與其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投保人身保險,不得指定被保險人及其近親屬以外的人為受益人。
按照上述法律理解,即使投保人為與其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投保人身保險亦不得指定被保險人及其近親屬以外的人為受益人,因此鑒于金湖建設公司為史啟投保的是人身保險,其亦當然不能成為保險收益人,并不能以此免除或減輕侵權責任主體因此產生的侵權責任,因此被申請人主張扣除保險公司賠償款37萬元沒有法律依據。
黃斌律師:法院再審撤銷二審判決有充分的法律依據。
保險分為多種類型。本案涉及的主要是商業意外保險,我國還有工傷保險。建筑工地可以項目參保,比如:開發商或建筑公司以項目的形式購買保險,該保險屬于社會保險范疇,如果員工被認為為工傷,這筆錢可以由社保機構來賠償。
用人單位如果要為員工購買意外險,應該與保險公司協商,到底是購買雇主責任險還是團體意外險。雇主責任險的受益人必須是單位,這樣的保險是可以抵扣相應的工傷賠償,也不會直接賠付給員工。
方弘:通過這個案子我們也明白了這樣一個樸素的道理,就是人的生命是無價的,法律并不禁止人身受到傷害時可以獲得雙重賠償的權利。同時,法律也并沒有偏袒任何一方,用人單位如果想避免類似風險,也完全是有章可循的。
嘉賓:黃斌律師
云南云滇律師事務所副主任
昆明市官渡區勞動爭議仲裁院兼職仲裁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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