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羅某、李某3人,2018年4至5月入職博某陶瓷公司佛山營銷中心(下稱“博某營銷中心”)。工作約1年后,3人無故被裁,公司以與他們不存在勞動關系為由,拒付8萬元賠償。記者從佛山中院獲悉,最終佛山中院的調解員幫他們拿到了工資。
一審判決:存在勞動關系,賠償8萬元
2018年4至5月,梁某、羅某、李某3人先后入職博某營銷中心,分別從事導購、跟單、設計師崗位。
2019年6月,博某營銷中心無故辭退3人,并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確認博某營銷中心與3人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且無需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未簽訂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等款項。
2019年7月,一審法院判決,確認博某營銷中心與梁某、羅某、李某存在勞動關系,公司需向3人支付工資、經濟補償金、二倍工資差額合計8萬余元。
一審判決后,博某營銷中心不服,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訴。此后,案件經過前置分流,到了調解階段。
博某營銷中心認為,當初他們與案外人阿珊(化名)簽訂合作協議,約定雙方合作經營博某公司佛山分公司的項目,阿珊作為乙方,有責任帶領團隊投入到該項目中。上述3人就是阿珊團隊的成員,他們均受阿珊管理和支配,博某營銷中心的規章制度,并不適用于他們,且博某營銷中心也從未向其發放過工資。
3人在職期間,工資由營銷公司負責人兒子支付
博某營銷中心和梁某等3人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3名勞動者入職時的工作地點為博某營銷中心營業地址,該地址對外出示的營業執照就是博某營銷中心。”調解員分析。
調解員了解到,3名勞動者在職期間收取的工資,系由博某營銷中心的負責人之子莫某支付,且莫某目前仍是博某營銷中心總公司的董事。案外人阿珊,以博某營銷中心的名義從事對外事務,未對外披露過她與博某營銷中心之間簽訂的《合作協議》,3名勞動者對阿珊與博某營銷中心之間的合作協議及真實關系,并不知情。
通過對證據通盤分析,調解員認為,用人單位提出的上訴理由與證據不足,一審法院的認定合理。
經調解,公司最終同意支付7萬元
此后,調解員分頭進行調解,聯系梁某、羅某、李某3人,分析說,“二審訴訟時間一般為3-6個月,即便最終二審維持一審判決,執行拿到款項也是半年后。若希望盡快拿到賠償款,可適當讓利單位,調解員可為其作居中調解,若單位接受調解,賠償款能在短期內收到。”經過一番權衡,3名勞動者均同意調解。
后調解員告知單位方,勞動者有意讓利,和解結案,建議單位方以減損調解為妥。聽了調解員的建議,單位經商議后提出合計賠償7萬元,并在2個月內支付的調解方案。
經過再次調解,博某營銷中心權衡利弊后,最終同意在調解當月30日前,分別向3人支付賠償金。
采寫:南都記者劉軍艷 圖佛山中院
編輯: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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