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訴訟中,證據是支撐事實的載體,當事人所主張的事實只有加以證據佐證才能被法院認可。本節將為大家詳細介紹民事訴訟中的法定證據以及其中較為重要證據的相關知識,以此幫助大家充分了解各種證據的特性。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
(一) 當事人的陳述;
(二) 書證;
(三) 物證;
(四) 視聽資料;
(五) 電子數據;
(六) 證人證言;
(七) 鑒定意見;
(八) 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在法定的八種證據中,其中我們將詳細為大家介紹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鑒定意見的內容。
一
書證
所謂書證是指以所記載的內容或表達的思想證明案件事實。
同時,書證有三個重要的證據規則:
1
公文書證內容推定真實:公權力機關、組織在職權范圍內制作的文書所記載的事項推定為真實,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2
文書提出命令:書證在對方當事人控制下,負證明責任的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責令對方提交,申請費用由申請人負擔。對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的,法院可以認定申請人主張的書證內容為真實。持有書證的當事人以妨礙對方使用為目的,毀滅有關書證或者實施其他致使書證不能使用的行為的,法院可以對其進行罰款、拘留。
3
最佳證據原則:物證應當提交原物,書證應當提交原件。提交原件、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制品、照片等。
二
物證
所謂物證是指以物品的物理屬性(顏色、大小、損害狀態、存在狀態等)證明案件事實。從概念可以看出書證是指記載的具體內容,而物證強調物體本質屬性。
比如一本書是證據,如果是以書中的文字為證據此時這本書為書證,如果以這本書本身作為證據此時書則為物證。
三
電子數據
所謂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數據交換、網絡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在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適用電子數據的規定(如數碼相機、攝像機、U盤等中的儲存的照片、錄像等。)
四
視聽資料
視聽資料是指以錄音、錄像等技術手段反映的聲音、圖像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包括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如照片、錄像帶、錄音帶等)。
視聽資料與電子數據的區別主要體現在視聽資料以模擬信號的方式在介質上進行存儲的數據,而電子數據是以數字信號的方式在介質上進行存儲的數據。
五
證人證言
獲取證人證言的前提是確定證人,那么什么樣的人具有證人資格?
所謂證人資格是指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證人的資格,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為證人。
證人出庭,需要由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或者該證言屬于法院依職權調查收集的證據的也可以由法院依職權通知。
未經法院通知,證人不得出庭作證,但雙方當事人同意并經法院準許的除外。
經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但有下列情況,經法院許可,可以提交書面證言、視聽資料或者通過雙向視聽傳輸技術作證:
1、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2、路途遙遠,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3、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4、其他正當理由。
證人在法院組織雙方當事人交換證據時出席陳述證言的,可以視為出庭作證。同時,證人的費用補助范圍為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費用以及誤工損失,承擔者為敗訴方當事人承擔。
同時,法院在證人出庭作證前,應當告知其如實作證的義務以及作偽證的法律后果,并責令其簽署保證書,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除外。證人拒絕簽署保證書的,不得作證,并自行承擔相關費用。
六
鑒定意見
首先,鑒定的啟動方式為當事人申請或者法院依職權決定。申請鑒定的時間為舉證期限內提出,但申請重新鑒定的除外。鑒定意見由鑒定人應當提出書面鑒定意見,并簽名、蓋章。多名鑒定人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在鑒定意見書中注明。同時,鑒定人適用回避制度。
鑒定人出庭,符合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或者法院認為鑒定人應當出庭之一的,鑒定人應當出庭。若法院通知,鑒定人拒不出庭的,其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支付的鑒定費用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返還鑒定費用。
鑒定人所作的鑒定意見要與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作證的內容加以區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作證并非法定證據,其作用為對鑒定意見提出意見(視為當事人的質證意見);對專業問題提出意見(視為當事人陳述)法院可以詢問有專門知識的人;經法院準許,當事人可以詢問有專門知識的人,當事人各自申請的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可以就案件的有關問題進行對質,有專門知識的人不得參與專業問題之外的其他庭審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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