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北京二中院)
“現在開庭,我是二中院立案庭速裁團隊法官李蔚林,本案由我獨任審判”,1月21日,一起車輛買賣糾紛上訴案庭審在北京二中院進行。與以往不同的是,庭審僅由一名法官主持進行。這是全國法院啟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后,北京二中院首次適用獨任制審判的案件。該案在中國庭審公開網、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全程進行了視頻直播。
2019年12月28日,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加快推進案件繁簡分流、輕重分離、快慢分道”的指示精神,切實解決獨任制適用范圍不盡合理、小額訴訟程序適用門檻過高等問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正式通過《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決定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其中北京轄區各中級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院、互聯網法院納入試點范圍。主要內容是優化司法確認程序、完善小額訴訟程序、完善簡易程序規則、擴大獨任制適用范圍(包括中級法院由一人審理部分簡單民事上訴案件)、健全電子訴訟規則。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動員部署視頻會議,正式啟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
今天審理的案件系1月15日在北京二中院立案,上訴人孫某向一審法院訴稱其從被上訴人武某處購買了一輛奧迪轎車,但并未過戶,后該車因原登記車主債務問題被法院司法拍賣,因此要求被上訴人返還購車款。被上訴人辯稱,自己并非車輛買賣合同的賣方,賣方是某車輛經紀公司,孫某未申請執行異議,因此損失自擔。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孫某主張其和武某之間存在買賣合同關系,依據不足,屬于主體有誤,故裁定駁回其起訴。一審法院判決后,孫某不服,上訴到二中院。二中院適用獨任制審判,經審理,上訴人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上訴主張,同意接受一審判決,當庭撤回上訴。
北京二中院系全國第三批司法體制改革整建制試點法院和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試點法院,此次二審適用獨任制審判的案件,同時也適用速裁程序審理。速裁機制是二中院2019年推出的重大改革舉措,是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加快推進案件繁簡分流、輕重分離、快慢分道”的指示精神的創新探索。二中院將多元調解和速裁工作納入立案庭統一管理,并出臺多份文件,明確速裁案件的甄別標準、工作流程和配套機制。案件平均審理時間僅為20天,團隊月均結案40多件,對外實現了快速定紛止爭,有效減輕當事人訴累,對內實現了“前端快速終局解決爭議,后端精審疑難復雜案件”的審判格局調整。此次適用“二審獨任+速裁”模式,標志著二中院案件審判的“再提速”。
同日,北京二中院還適用“二審獨任制”審理了1起供用熱力合同糾紛和1起租賃合同糾紛。
相關精神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實施辦法》中相關規定:
五、擴大獨任制適用范圍
第十八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審理。但事實清楚、法律適用明確的下列案件,可以由法官一人獨任審理:
(一)第一審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結案的;
(二)不服民事裁定的。
第十九條 由法官一人獨任審理的第一審或者第二審案件,審理過程中出現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至(五)項或者第(九)項所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組成合議庭審理,并將合議庭組成人員及相關事項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
由獨任審理轉為合議庭審理的案件,審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計算,已經作出的訴訟行為繼續有效。雙方當事人已確認的事實,可以不再舉證、質證。
第二十條 由法官一人獨任審理的上訴案件,應當開庭審理。
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的案件,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獨任法官經過閱卷、調查或者詢問當事人,認為不需要開庭的,可以不開庭審理:
(一)不服民事裁定的;
(二)上訴請求明顯不能成立的;
(三)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明顯錯誤的;
(四)原判決嚴重違反法定程序,需要發回重審的。
封面&素材&配圖|部分來源二中院
供稿|研究室 龍立
編輯|蒲寶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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