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肺炎”疫病圍城
冷靜、不亂是打贏這場疫病戰爭的前提
為了應對突發的傳染病疫情,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1997年刑法修訂以來,我國刑法都對妨害傳染病防治的行為進行懲處。
先看一下這幾個罪名:
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傳染病防治失職罪,非法經營罪 。
這幾個與傳染病防治有關的罪名都較為生僻。
一起來看一下。
一、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本罪的客觀方面(行為) 是指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行為。犯罪客體是國家關于傳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
(需要說明的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傳染病分為甲類、乙類和丙類。 根據國家衛健委消息,此次“新型肺炎”為乙類傳染病,但是按照甲類傳染病處置)
因此,當前妨害“新型傳染病”防治的行為屬于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懲罰的范圍。
相關法律依據:
【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刑法第330條: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的;
(二)拒絕按照衛生防疫機構提出的衛生要求,對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糞便進行消毒處理的;
(三)準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的;
(四) 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甲類傳染病的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
二、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
本罪是指 違反國境衛生檢疫規定,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嚴重危險的行為。
其客觀特征有二:一是違反國家的國境衛生檢疫制度,如逃避或者抗拒國境衛生檢疫等;二是引起了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的嚴重危險。
較為典型的是前幾年針對國外“禽流感”、“瘋牛病”相關傳染病的檢疫。此次“新型肺炎”主要發病地區為大陸地區,目前還不涉及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
相關法律依據:
【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刑法第332條:違反國境衛生檢疫規定,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三、傳染病防治失職罪
本罪是指 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生部門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行為嚴重的行為。
2014年廣西某縣衛生局副局長就因刻意瞞報麻風病疫情,造成500人感染1人死亡的嚴重后果,而被以“傳染病防治失職”罪追究刑事責任。
本罪主體只能是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生部門工作人員。其客觀客觀特征有二:一是行為人對傳染病防治嚴重不負責任;二是情節嚴重(具體參見下文刑法規定)。
【傳染病防治失職罪】刑法第409條: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情節嚴重包括以下情形:
1.導致甲類傳染病傳播的;
2.導致乙類、丙類傳染病流行的;
3.因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造成人員重傷或者死亡的;
4.因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嚴重影響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的;
5.在國家對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采取預防、控制措施后,對發生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地區或者突發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突發傳染病病人,未按照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工作規范的要求做好防疫、檢疫、隔離、防護、救治等工作,或者采取的預防、控制措施不當,造成傳染范圍擴大或者疫情、災情加重的;
6.在國家對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采取預防、控制措施后,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隱瞞、緩報、謊報疫情、災情,造成傳染范圍擴大或者疫情、災情加重的;
7、在國家對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采取預防、控制措施后,拒不執行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應急處理指揮機構的決定、命令,造成傳染范圍擴大或者疫情、災情加重的;
8、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四、非法經營罪
本罪并不是專門針對傳染病防治的特殊罪名, 其規制的行為主要是在防治傳染病過程中哄抬物價、惡意炒作某種特殊商品,擾亂正常市場秩序的行為。
“非典”期間,一些不法商人借用消費者對相關防護用品需求增大的機會,壟斷貨源,散步謠言,哄抬物價嚴重擾亂了正常的社會和市場秩序。
為懲治“非典”疫病期間相關犯罪,兩高發布了《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類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將上述 利用疫病傳播哄抬物價的行為解釋為刑法第225條規定的非法經營罪中的“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相關法規:
【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略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眾志成城 抗擊“新型肺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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