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經常說,如果在就業過程中,遇到公司的各種不公正待遇,都可以去勞動局投訴維權,但其中一個大前提是要有勞動合同。但是很多公司都不簽勞動合同,這種情況怎么辦呢?今天主要講講,關于勞動合同不簽訂的辦法和賠償!
1、沒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要支付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所以,用人單位要是一直不簽勞動合同的,從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的,那么不僅得按規定支付規定的工資,還得額外支付增加一倍的工資作為懲罰性賠償,并且這個情況下,支付的時間最多是11個月。
注意的是,支付增加一倍的工資的時間是從用人單位啟用勞動者一個月后開始計算的,也就是勞動者在第一個月正常付出勞動期間拿的只是規定工資,這個時候還沒有增加一倍的工資賠償。
2、沒簽勞動合同,將面臨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已經不屬于第一種情況的,那么就是在從用人單位開始啟用勞動者之日起滿一年了,那么在這個時間段的就不再是支付二倍工資了,而是直接要跟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了。
看了這個以后,很多員工認為不簽合同不是更好,可以拿雙倍工資?千萬不要存在這種僥幸心理,之前也已經說過了,當你和單位產生糾紛的時候,勞動合同是非常重要的依據,沒有勞動合同很難維權。另外,很多公司通過這種形式逃避為員工繳納社保,實際上員工的損失非常大!
但是,如果公司就是一直拖著不簽勞動合同,那么首先建議員工要重新考慮這份工作是否可靠了,如果自己有了一定損失,那么就要積極收集證據,去勞動局申請勞動仲裁,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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