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贈與的房產能收回嗎——青島專業婚姻律師以案說法
本期關鍵詞:離婚后財產糾紛 、附條件贈與 、撤銷贈與的法定情形
法院觀點:
1、房屋權屬以登記為準。如案外人主張共有,需有證據證明。
2、贈與不能隨意撤銷,受一定的時效和事由限制。
相知容易相守卻難
曾莉莉和陳強的相識,要從兩人大學說起了,兩人是同學,感情基礎非常好。但陳強的爸媽有些勢利,總不喜歡家境普通的曾莉莉,兩人經歷了四年愛情長跑,在陳強再三向家中表態,非曾莉莉不娶的情況下,陳強的爸媽不得不接受了這個兒媳婦。2004年10月14日,陳強的爸媽出全款替陳強在南寧市江南區購買了一套房產,并且再三要求陳強,不能給曾莉莉加名。
2006年兩人登記結婚了,小夫妻的好日子過了沒多久,矛盾就越滾越大。婚后陳強為了工作總是早出晚歸,動不動就一身酒氣的回家,每次喝醉了酒要和曾莉莉大吵一番。曾莉莉明白,陳強的工作辛苦,可是自己也有工作,而且孩子還小,大部分時間都是自己在照顧,陳強在家里就是個甩手掌柜。每次他們爭吵的時候,曾莉莉都會讓兒子把門關上,他們在這邊吵架,兒子在門后大哭,曾莉莉每次吵完架都要花很久安慰兒子,先把他哄睡了,才能自己偷著抹抹眼淚。后來事情漸漸就變了,陳強晚歸的時候,不僅帶著酒氣還帶著香水的味道。曾莉莉的心漸漸涼透了,終于有一天,她看見了陳強襯衣上的一點口紅污漬。那一點小小的紅色是那么刺眼,曾莉莉抱著丈夫的襯衣在廁所痛哭出聲。
生活不易前夫救濟
2010年6月的一天晚上,她跟陳強提出了離婚。出乎她的意料,陳強居然十分冷靜的接受了,還再三表示一定要給她補償。曾莉莉明白,可能陳強早就有了這樣的心思,只是在等她開口而已。兩人總算也不是撕破臉,到民政局辦了離婚。離婚當日,雙方簽訂一份《自愿離婚協議書》,約定:一、子女撫養,兒子小騰由曾莉莉撫養,陳強在曾莉莉給予探視機會,兒子小騰留在南寧讀書生活的前提下,每月最后二天,按時支付生活費給曾莉莉,醫療費和教育費由雙方共同負擔,每月生活費標準為500元;二、無共同財產分割;三、無債權債務的分割。陳強想把自己婚前的房產送給曾莉莉和孩子,但曾莉莉不愿意要了這套房產,還被陳強的家人看低,于是雙方就補充了一條:“四、曾莉莉工作生活困難時,陳強增加付給曾莉莉生活費直至過渡完,兒子需要住所時,陳強可提供住所或讓出現居住房屋給兒子小騰讀書、生活。”
離開了陳強,曾莉莉的生活一下子變得壓力很大,工資和陳強給的撫養費勉強夠兩人生活,為了節省支出,她們只好先住在自己的親戚家,每月少付些房租。起初母子兩人的生活還算幸福,曾莉莉雖然辛苦,但是兒子小騰非常懂事讓曾莉莉覺得一切都是值得的。眼看著孩子要念小學了,曾莉莉意識到,一個巨大的麻煩擺在她眼前——她沒有能力買房子,怎么才能讓兒子就近讀小學呢。于是,她不得不硬著頭皮給陳強打了個電話,希望他能按照兩人當初協議的那樣,騰出現在的住所讓兒子能順利的念小學。陳強接到這個電話,也清楚曾莉莉一定是走投無路才會主動給自己打來電話,加之心中有愧,于是很痛快的答應了,再次表示房屋直接贈與母子兩人,由她們隨意支配。
2012年4月,陳強和曾莉莉辦理了過戶手續。為了避稅,兩人向房屋產權登記部門提交的《自愿離婚協議書》和《離婚房屋分割協議書》均約定:雙方共有財產坐落于南寧市江南區某房屋的產權歸女方曾莉莉所有。為了補貼家用,曾莉莉把這套房產租了出去,仍然租住在親戚家中,陳強知道后,并沒有再要求返還房屋。2013年,陳強購買第二套房子,曾莉莉拼命工作,為了償還人情支付陳強新房屋的裝修費60000元,表示兩不相欠。
父母得知怒爭房產
2016年陳強的父母知道陳強把房子過戶給了曾莉莉,大發雷霆,說曾莉莉“騙”走了陳強的房子,逼著陳強追回財產。陳強在父母的再三挑撥下,向法院遞交了訴狀,認為曾莉莉早有預謀,以孩子上學為名騙走了自己一套房產,要求法院依法判決曾莉莉返還自己的房產。同時,陳強的父母也向法院主張他們是該房屋的共有人。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
涉案房屋是陳某婚前購買,婚后幾個月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該產權證上記載的房屋所有權人是陳某,無共有人;且在陳某與曾某協議離婚時,雙方明確無共同債權債務,無共同財產分割。據此,足以認定涉案房屋是陳某的個人合法財產。陳強父母主張他們是該房屋的共有人,但未能舉出充分的證據證明,依法不予采信。
二、陳強將涉案房屋過戶到曾莉莉名下,應認定為何種法律行為。
首先,2010年6月,陳強與曾莉莉協議離婚時,特別約定因小孩(小騰)讀書成長需要,陳強可提供住所或讓出房屋;2012年4月,陳強與曾莉莉為便于兒子居住、升學,又就涉案房屋達成協議,約定房屋產權歸曾莉莉所有;隨后,雙方將涉案房屋過戶至曾莉莉的名下。據此,足以認定陳強和曾莉莉的上述行為是附義務的贈與行為。陳強訴稱,曾莉莉早有預謀,騙取涉案房屋。但未能舉出證據證實,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確定本案不是離婚后財產糾紛,而是贈與合同糾紛。陳強將房產贈送給曾某時,所附加的條件或義務是:兒子小騰讀書成長需要,便于陳某某居住、升學。但曾莉莉依法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權后,沒有讓兒子在該房居住,而是出租給他人,讓兒子小騰在其親屬家居住生活。現陳強以受到欺詐為由,主張曾莉莉歸還涉案房屋,其實質是主張撤銷贈與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第五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本案中,陳強于2014年已知道曾莉莉將房屋出租,沒有履行贈與合同所附的義務,但陳強沒有在一年內依法行使撤銷權,故撤銷權歸于消滅。故此,陳強等主張判決曾莉莉歸還位于南寧市江南區的房屋,于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
小禾點評:
從法理上分析,陳強和曾莉莉之間形成的贈與合同,是男方為了子女上學才達成的,因此所附條件不成就時可以撤銷贈與。
撤銷權應在得知對方不履行之日起一年內行使,一旦超過期限撤銷權就消滅了。對于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房屋的情形,如無特別約定或相反證據,不能認定為父母對房屋擁有產權。
從情理上分析,陳強以房屋援助離婚后生活困難的母子兩人,其出發點是值得贊揚的。該房屋也是陳強父母的心血投入,我們也可以理解老人一心為子女的心情。但捏造女方“騙取房屋”仍是一種不誠信的表現,法律亦不會容許這種謀求利益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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