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7日,南寧市青秀區法院通過遠程庭審,對涉疫情妨害公務案當庭宣判,以妨害公務罪依法判處被告人龐某林有期徒刑一年,判處被告人黃某樂有期徒刑10個月。該案從立案受理到宣判僅用了5天時間。
4人 聚眾喝酒還辱罵挑釁民警
經審理查明,2020年2月12日晚,被告人龐某林、黃某樂等人相約來到南寧市青秀區桂雅路某小區某房內喝酒聊天。次日凌晨,外賣員何某因疏忽將原本送至該小區另一房號的外賣錯交給龐某林、黃某樂等人,發現后報警求助。
凌晨2點左右民警到達該小區,敲門約20分鐘后表明身份進入房內, 發現龐某林、黃某樂等4人在房內聚眾喝酒。民警對4人在防治新冠病毒關鍵時期仍串門聚餐喝酒的行為進行勸導教育,4人非但沒有接受,龐某林還拿起手機拍攝,與黃某樂一同挑釁、辱罵民警。
當民警傳喚4人回派出所配合調查時,龐某林、黃某樂反應激烈,采用暴力反抗。龐某林拉扯民警口罩,用手臂扼住民警頸部并叫喊要拿刀;黃某樂在一旁用手機拍照謾罵,并趁機把民警口罩撤掉,嚴重妨礙民警依法執行公務。
4名被告 構成妨害公務罪
庭審中,被告人龐某林、黃某樂當庭認罪。法院認為,被告人龐某林、黃某樂在疫情期間聚眾喝酒聚餐,在執法民警對其進行勸導教育時,以暴力、威脅的方法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公務,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五款的規定,構成妨害公務罪,依法應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的刑幅內對二被告人量刑。在綜合具體案情之后,法院做出了上述判決。
記者:雷俊
通訊員:張煥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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