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存在欺詐,投資人可以以此為理由提出解除合同和返還投資的請求。
裁判要旨:2014年2月12日,柳麗萍與拙遠公司簽訂《上海拙明投資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協議》,協議約定合伙目的為認購華澳國際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澳信托)單一資金信托計劃的形式投資于宜興市致誠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致誠置業),用于郎溪商會大廈綠化配套工程建設。后發現該基金根本沒有與華澳信托達成過郎溪商會大廈綠化配套工程建設項目合作。本院認為,拙明中心和拙遠公司在未與華澳信托就“郎溪商會大廈項目”進行業務合作的情況下,即與柳麗萍簽訂系爭合伙協議,并以華澳信托-郎溪商會大廈投資基金(FOT)項目名義收取相關款項,屬于法律認定的欺詐行為。現柳麗萍據此要求撤銷系爭合伙協議,拙明中心和拙遠公司共同返還110萬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
案件來源: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2015)滬一中民四(商)終字第1669號)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證券金融訴訟團隊
俞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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