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義
股東知情權是指法律賦予公司股東了解公司信息的權利。股東知情權包括股東了解公司的經營狀況、財務狀況以及其他與股東利益存在密切關系的公司情況的權利。從形式上看,股東知情權主要表現為股東查閱公司財務會計報告、會計賬簿等相關檔案材料的權利。更實質地看,股東知情權不僅指單純地了解公司有關信息,而且包含著對公司進行檢查監督的權利,如對公司提出建議或者質詢。如,根據《公司法》第97條規定,股份公司的股東不但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還有權對公司的經營者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股東知情權是法律規定的股東享有的一項重要、獨立的權利,不依附于其他股東權利而單獨存在,也是股東實現其他股東權的基礎性權利,是股東參與公司管理的前提和基礎,公司不得限制或者剝奪股東此項權利。
另一方面,為了維護公司的合法利益,限制股東濫用知情權損害公司利益,《公司法》還對股東知情權的行使作出一定限制:(1)對于諸如會計賬簿等公司文件,沒有賦予股東復制權。(2)股東對公司會計賬簿行使查閱權時,除了須向公司遞交書面申請外,還必須說明查閱的目的。當公司認為此目的的不正當時,有權拒絕提供查閱。(3)對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僅享有對公司相關文件的查閱權,沒有復制權。
在股東知情權法律關系中,權利主體是公司股東,義務主體是公司,因此,涉及股東知情權糾紛的訴訟,應當以公司為被告。
管轄
因股東知情權糾紛提起的訴訟,原則上以《民事訴訟法》中管轄的相關規定為基礎,但要綜合考慮公司所在地等因素來確定管轄法院。
案例:北京中盛環宇科技有限公司與連素紅股東知情權糾紛案
審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案 號:(2016)京01民終349號
案 由:股東知情權糾紛
裁判日期:2016-01-28
裁判要點
股東知情權是法律賦予公司股東了解公司信息的權利,該權利是股東享有的一項重要、獨立的權利,不依附于其他股東權利而單獨存在,也是股東實現其他股東權的基礎性權利,公司不得限制或者剝奪股東此項權利,股東是否實際參與公司管理以及是否存在股權代持關系(名義股東)不影響其行使股東知情權。
相關法條
《公司法》第33條、第96條、第97條、第116條、第165條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四)第7條-12條
基本案情
北京中盛環宇科技有限公司(“中盛環宇公司”)系成立于2000年6月8日的有限責任公司。2013年2月4日,連素紅向中盛環宇公司出資100萬元,成為該公司股東。2015年8月18日,連素紅給中盛環宇公司郵寄《關于查閱、復制財務會計報告等資料的通知》,載明:為實現股東知情權和監事的監督職能,了解和檢查公司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其是否具有損害公司的利益的情形,以維護公司和股東的合法權益,要求中盛環宇公司自收到本函之日起7日內:一、提供公司所有的公司章程及其變更記錄、股東會會議記錄、執行董事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及該財務會計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后出具的審計報告供本人查閱并復制;二、提供公司所有的會計賬簿(包括但不限于記賬憑證和原始憑證)供本人查閱。
庭審中,連素紅明確其第一、二項訴訟請求的時間周期為自2013年2月4日其成為公司股東之日起至今;中盛環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楊平表示一直知曉連素紅查閱公司相關材料的要求,也同意連素紅查閱,但公司并無由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后所出具的審計報告,故無法提供該資料供查閱。
二審法院補充查明以下事實:連素紅為中盛環宇公司工商登記股東。
連素紅向原審法院起訴請求:一、中盛環宇公司提供股東會會議記錄、執行董事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及該財務會計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后出具的審計報告供連素紅查閱并復制;二、中盛環宇公司提供全部會計賬簿(包括但不限于記賬憑證和原始憑證)供連素紅查閱。
裁判結果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作出(2015)海民(商)初字第34126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一、中盛環宇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將該公司自2013年2月4日起至2015年10月30日止的股東會會議記錄、執行董事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置備于公司住所地,以供連素紅進行查閱、復制;二、中盛環宇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將該公司自2013年2月4日起至2015年10月30日止的會計賬簿(包括記賬憑證和原始憑證)置備于公司住所地,以供連素紅進行查閱;三、駁回連素紅其他訴訟請求。原審判決后,中盛環宇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6)京01民終349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一審法院認為:
連素紅系中盛環宇公司的股東,依法享有股東知情權,其行使股東知情權的內容、范圍應當依據法律的規定確定。依據《公司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故連素紅要求查閱并復制中盛環宇公司的股東會會議記錄、執行董事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該院對其該項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是法律賦予公司股東的權利,中盛環宇公司稱僅同意連素紅查閱,不允許復制相關材料缺乏法律依據,該院不予采納。
連素紅還要求查閱、復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后出具的審計報告,但中盛環宇公司在庭審中多次表示公司并無此類經審計后出具的審計報告,連素紅在起訴的事實和理由中亦陳述:公司未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雙方均確認中盛環宇公司并無審計報告,故連素紅要求查閱、復制審計報告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依據,該院不予支持。
《公司法》還規定: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連素紅此前已向中盛環宇公司提出書面申請,要求查閱公司的會計賬簿,包括記賬憑證和原始憑證,中盛環宇公司亦同意連素紅查閱,對此該院不持異議。該院對連素紅要求查閱中盛環宇公司會計賬簿(包括記賬憑證和原始憑證)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二審法院認為:
根據《公司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并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并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股東知情權是法律賦予公司股東了解公司信息的權利,該權利是股東享有的一項重要、獨立的權利,不依附于其他股東權利而單獨存在,也是股東實現其他股東權的基礎性權利,公司不得限制或者剝奪股東此項權利,股東是否實際參與公司管理不影響其行使股東知情權。
中盛環宇公司上訴稱連素紅為其名義股東,實際股東為其丈夫李斌,并在二審期間提交了2013年3月28日的投資入股協議書復印件予以證明,認為連素紅無權提起股東知情權的訴訟,對此本院認為,連素紅為中盛環宇公司工商登記股東,依法享有股東權利,其與李斌之間是否存在股權代持關系不影響其作為中盛環宇公司的股東行使股東知情權,本院對中盛環宇公司該項上訴意見不予支持。
關于中盛環宇公司上訴提出的連素紅未提出查閱申請一節,本院認為,連素紅向中盛環宇公司住所地郵寄《關于查閱、復制財務會計報告等資料的通知》,但中盛環宇公司因自身原因未能收到郵件,且中盛環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楊平在一審訴訟中亦表示其知曉連素紅查閱公司相關材料的要求,故一審法院認定連素紅已通知了中盛環宇公司并無不當。
關于中盛環宇公司提出的連素紅查閱公司賬目含有惡意的上訴主張,本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即“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中盛環宇公司應就其該項主張承擔舉證責任,現其未能提交相應證據,故本院對其該項主張不予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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