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負責人6月18日向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作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的說明。
說明指出,制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是貫徹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精神、落實《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的重要任務。
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有6章,分別為總則,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和機構,罪行和處罰,案件管轄、法律適用和程序,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機構,附則;共66條。草案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明確規定中央人民政府對有關國家安全事務的根本責任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中央人民政府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國家安全事務負有根本責任。香港特別行政區負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應當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應當依據有關法律規定有效防范、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
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遵循的重要法治原則。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于香港的有關規定享有的包括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游行、示威的自由在內的權利和自由。防范、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應當堅持法治原則。
- 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建立健全維護國家安全的相關機構及其職責。 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 , 負責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事務,承擔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責任,并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監督和問責。 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由行政長官擔任主席,成員包括政務司司長、財政司司長、律政司司長、保安局局長、警務處處長、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負責人、入境事務處處長、海關關長和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職責為:分析研判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形勢,規劃有關工作,制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政策;推進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建設;協調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重點工作和重大行動。
- 明確規定四類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和處罰。 草案第三章“罪行和處罰”分6節,對 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四類犯罪行為的具體構成和相應的刑事責任,其他處罰規定以及效力范圍,作出明確規定。區分不同情形,分別規定四類犯罪行為的刑罰。
- 明確規定案件管轄、法律適用和程序。
- 明確規定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機構。 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公署。 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依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行使相關權力。駐港國家安全公署的職責為:分析研判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形勢,就維護國家安全重大戰略和重要政策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指導、協調、支持香港特別行政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收集分析國家安全情報信息;依法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
草案在附則中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本地法律與本法不一致的,適用本法規定;本法的解釋權屬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來源:央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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