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酒顏君
山東冒名頂替事件真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群體性高考頂替事件至今還沒等到官方的最終調查結果,又爆出11歲孩子冒名頂替他人入公職事件。
近日,自稱當事人的張健在社交媒體上爆料稱,2014年11月,他查到有個和自己同名、同姓、同身份證號的人在菏澤市牡丹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上班,才知道在1999年自己被當時只有11歲名叫邱之豪的人冒名頂替,對方從當時起就一直拿著國家工資,其父親是當地一所小學的校長。
當事人2014年發現問題后開始向紀委舉報,但當時僅收到回復稱是信息錄入錯誤已更正。張健稱之為“很可笑”的頂替事件終于在堅持舉報5年多以后,得到調查結果。7月2日,菏澤市牡丹區人民政府網站通報稱,被舉報人邱之豪(冒名張健)檔案存在偽造姓名、年齡、住址、簡歷等問題。冒名者邱之豪已被“除名”開除公職,給予其父撤銷黨內職務和撤職處分。另有三名參與操作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被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處理通報
退伍回來卻被11歲的孩子冒名頂替了工作,對方還領了21年的工資,受害者舉報五年無果,無論哪個環節都讓人覺得氣憤。更讓人覺得不公的是,如此嚴重的頂替事件,最后在輿論壓力下草率做出處罰,僅僅是撤職。這一事件中,摻雜著檔案造假、冒名頂替、吃空餉等多項違法違紀行為,最終的警告、撤職可以說對違法亂紀者起不到任何震懾作用。
在此事件中,任何一個環節拎出來都值得深入調查并追究責任,目前山東正陷入“頂替事件”的漩渦,面對事實清晰的頂替行為,各部門理應順藤摸瓜,嚴懲利益鏈上的每一個違規者,這種輕飄飄的打板子,無疑是在給為所欲為的行為壯膽。
像茍晶事件一樣,一個高中的老師,一個小學的校長,都能有手眼通天的能力,調動人社局、派出所等部門共同參與頂替事件,這背后未必僅僅是個人行為,如今卻對幾個辦事員給予警告處分,違法成本實在太低。
邱之豪 “變身”張健
通報中已經明確被舉報人邱之豪(冒名張健)檔案存在偽造姓名、年齡、住址、簡歷等問題。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2條之規定,涉嫌偽造國家機關公文,依法應給予治安行政處罰。如果造成了嚴重后果,或者多數偽造的,則觸犯《刑法》,依法應追究刑事責任。那么偽造者具體的責任人是誰,在處分決定中并沒有看到,也沒有相應的追責。
邱之豪11歲就在安監局領著正常工資,在利益黑幕的背后,暴露了涉事單位在管理方面存在巨大漏洞,對于單位和領導的追責,同樣應上升至法律層面。根據法律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公職人員接受請托為特定關系人安排工作,使特定關系人不實際工作卻領取薪酬,以受賄論處。所以,彼時的安監局長可能涉嫌受賄罪,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多位法律界人事也指出,“吃空餉”的行為定為詐騙罪都不為過,他完全符合《刑法》第266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的“要件”。最起碼,符合《刑法》第382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定為貪污罪是沒有法律障礙的。
明明有法可依,但幾年時間過去了,如今面對邱之豪年僅11歲就進入國家機關單位領工資事件,依然沒有看到“殺一儆百”的震懾。受益的邱之豪個人和主導此事的父親邱兆海,都沒有受到實質性的法律追責。
不僅在追責上力度不夠,對于這21年間邱之豪冒領的工資也是不了了之。通報中沒提罰款,甚至追回損失都沒提,通過違法行為獲取的國家財產,到最后追責時連退還都不用,實在讓人難以理解,官方的處罰是在變相保護違法獲益者。
在此頂替工作事件中,蒙受巨大損失的是被頂替的當事人張健,因為工作被頂替,退伍回來后只好四處打工維持生計,15年來沒有正式工作。直到2014年發現問題開始舉報,才被安排到鎮政府工作,成為一個沒有編制的臨時工。無論是頂替高考還是頂替工作,因為某些人的一己私利,違法亂紀,受害者的一生都被改寫了。后續能不能拿到合理的賠償還是未知數,就目前來講,官方公正的處罰不僅維護法治公平,也是對受害者最好的撫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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