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東校長11歲兒子頂替他人入公職引發網友熱議,11就可以領工資了。那具體是怎么回事?最后怎么處理的呢?
一、山東校長11歲兒子頂替他人入公職是怎么回事?事件詳情介紹!
爆料人張某自述其自1997年退伍回到入伍地后,于1999年分配到菏澤市牡丹區林業局,但其間對方一直不讓去上班,直至2005年才經林業局介紹安排到牡丹區沙土鎮林業站。經人打聽后張健卻得知,自己沒上班的幾年間“工資和保險一直正常發放”,這讓他更納悶了。
2014年11月,他查到有個和自己同名、同姓、同身份證號的人在菏澤市牡丹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上班,才知道在1999年自己被當時只有11歲名叫邱之豪的人冒名頂替,對方從當時起就一直拿著國家工資。方才知道這些年被冒名頂替之事。
據了解,被冒名頂替的是山東菏澤一校長。這件事情實在是太惡劣了,膽子怎么這么大。
二、最后怎么處理?
據最新報道,牡丹區應急管理回應稱,冒名者邱之豪已因謀取不正當崗位被“除名”開除公職。另外,其父親也已被免去校長職務,并受到黨紀處分。
三、冒名頂替公務員怎么判刑?
要看冒名頂替做了什么事,如果所作的事不違法,那么只構成侵犯姓名權;如果所做的事違法,則按行為以真實身份承擔法律后果;如果冒他人之名是為了侵占他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或其他合法權益,則以侵犯被冒名之人的權利承擔侵權責任。
區分兩罪的關鍵,一是從主體去區分,是否具有證人身份。每個刑事案件的證人是有限的,只限于在刑事訴訟活動前便了解案件情況的人,而不包括不了解案件情況,或者是在訴訟過程中通過訴訟活動才了解案件的人。二是從證明對象區分,證人故意作假證明針對的是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也即對案件的處理有重大影響的情節,換言之,對于決定是否構成犯罪、犯什么罪以及量刑輕重有直接關系的情節,即犯罪情節與量刑情節,包括犯罪主體的情況,犯罪主觀方面的情況,犯罪客觀方面的情況及影響量刑的各種情況。
由以上信息我們可以知道,冒名頂替不一定會構成犯罪,故而不一定會被判刑。
對此,小編認為張某是最大的受害人,本來退伍有份工作,名字卻被人頂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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