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給職工繳納工傷保險,
職工因工受傷是否能享受工傷待遇?
近日,如東一受傷職工向如東縣勞動保障監察大隊舉報后獲得支持,公司依法支付各項工傷保險待遇。
2016年1月,張偉(化名)招工進如東某建筑公司做瓦工,在工作期間公司沒有為其繳納工傷保險。2018年2月,其在工作中不慎從高處跌落。住院治療期間,公司為其支付了全部醫療費用和伙食補助費。2018年10月,如東縣人社部門認定其受傷為工傷,后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傷殘6級。
2019年3月4日,張偉向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同時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保險補助金、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次性就業補助金。公司卻以他是農民工為由,拒絕支付上述費用。因此,張偉向如東縣勞動保障監察大隊舉報。
如東縣勞動保障監察大隊工作人員解釋,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60條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公司應支付該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次性就業補助金。”經過工作人員對公司進行法律法規的宣傳,該建筑公司立即將各項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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