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14日晚,5歲男童丁某獨自在浙江寧波寧海縣內一公園玩耍時,被孫賢軍擁有的泰皇脊背犬咬傷,入住治療29天,產生了醫藥費、營養費等共計11萬8千余元。受傷男童丁某的監護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狗主人和遛狗人分別進行賠償。
7月22日,上游新聞記者(報料微信號:shangyounews)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 寧海縣人民法院一審認為,狗主人和遛狗人需承擔48%和32%的賠償責任,分別賠償男童方5萬6千余元和3萬5千余元,丁某監護人因監護不力,同樣承擔了20%的責任。
狗主人不在場,被判負主責
寧海縣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決書顯示,2019年6月14日晚上7時左右,5歲的男童丁某獨自在公園玩耍時,被一條泰皇脊背犬的狗咬傷,丁某全身多處裂傷。受傷后,男童丁某在寧波市華慈醫院、寧波市婦女兒童醫院等醫院進行治療,其中住院治療29天,共花費醫療費11萬8千余元。
2019年11月19日,寧波天童司法鑒定中心根據男童丁某母親唐賢菊的申請,對丁某傷勢進行鑒定后作出《司法鑒定意見書》,建議丁某傷后的護理期120日,營養期為120日。
一審法院查明,涉案的泰皇脊背犬由被告孫賢君購買并飼養,孫賢君和石建定兩人屬于朋友關系,因為孫賢君犯開設賭場罪被法院判處拘役,該泰皇脊背犬由被告石建定代為飼養。孫賢君被釋放后,該犬未被圈養,且仍然經常在孫賢君家及石建定家往返。2019年6月14日,丁某被狗咬傷當天,肇事的泰皇脊背犬在被告石建定女兒石某知情的情況下,跟隨石某到公園,且無人牽引。
泰皇脊背犬。圖片來源/慈溪論壇
法院庭審中,狗主人孫賢君辯稱,雖然涉案的泰皇脊背犬由其購買,在其拘役期間由被告石建定飼養,且在其釋放后,由于石建定的女兒石某喜歡該犬,故仍由石建定飼養。
寧海縣法院調查顯示,雖然被告孫賢君、石建定對于在被告孫賢君刑滿釋放后飼養涉案犬的情況陳述不一致,然而狗主人和遛狗人雙方對于肇事犬只由孫賢君購買并飼養、孫賢君服刑期間由石建定飼養、且雙方均未對該犬進行拴養的事實陳述一致。法院據此認定,不管被告孫賢君在釋放后是否自行飼養涉案犬,但該犬由被告孫賢君購買,其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已將該犬轉讓給被告石建定飼養,故被告孫賢君作為狗的主人應對該犬負有管理義務。
寧海縣法院在判決中認定,孫賢君作為狗主人,在涉案事故發生當日未對肇事犬只采取栓系或圈養等安全措施,放任該犬隨意走動,跟隨被告石某前往公園,導致原告受傷,孫賢君作為狗主人在主觀上對該犬可能造成的潛在危險處于嚴重放任的狀態,存在明顯的過錯。
寧海縣法院判決書。圖片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監護不力,傷者一方承擔20%責任
上游新聞記者注意到,寧海縣法院的相關判決中,被狗咬傷的男童丁某監護人因為對丁某疏于看護,法院減輕了侵權方20%的賠償責任。
寧海縣法院查明,丁某被狗咬傷時屬于法律上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外界環境的危險性并不具備判斷及防備能力”,西店鎮區域內犬類較多,并處于無序管理狀態,丁某的監護人疏于看護,放任其在戶外玩耍,以致事故發生,丁某監護人明顯監管不力,存在過錯,法院酌定減輕侵權人20%的民事賠償責任。
男童丁某治療傷情、護理費、營養費和交通費等共計花費11萬8千余元,法院按照狗主人孫賢君承擔48%、遛狗人石建定承擔32%責任的原則進行了賠償判定,兩方分別賠償了5萬6千余元和3萬5千余元。
上游新聞記者 胡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