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令狐卿
7月21日,浙江大學回應媒體稱,學校20日召開了緊急會議,研究處理浙大一名學生努某某被判強奸罪后留校察看一事,后續情況會再公布。此前,該名學生強奸罪成,被法院判處一年半有期徒刑、緩刑一年半的消息傳出時,輿論嘩然,浙大受到很多批評。浙大能否用開除代替之前的決定,尚需觀察。
根據媒體報道,努某某的強奸罪判決發生在今年4月17日,由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宣判。浙大根據學生違紀處理辦法的規定,7月14日決定,給予該生留校察看的處分,限期12個月。自處分決定作出之日起計算,到期可以申請解除。換言之,這次強奸罪行對該生的畢業、求職毫無影響。
這件事被公開曝光后,輿論的矛頭直指浙江大學。人們認為浙大留校察看的處分是輕拿輕放,甚至是縱容包庇罪行惡劣的犯罪分子。細看輿論反對的理由,并非情緒發泄,而是有憑有據。其中,浙大給予寬容該生的理由——諸如是民族生,家庭貧困等——很難站得住腳,這讓浙大留校察看的處分缺乏基礎。
現在出現了一種看法,認為浙大對強奸犯寬容處理,是符合校規的,之所以引起批評,是無意中披露了此事。還有一種為學生開脫的理由是,他的緩刑判決符合司法規定,浙大沒有處理好輿情,導致陷入被動局面。學生有罪無過,浙大有小錯不損大節的這兩種典型的看法,經不起推敲。
首先,該生的判決書沒有在網上公布,為他開脫辯護的人,引用的所謂“強奸中止”“自首”等理由無法得到確認。退一步說,即使法庭判決的緩刑依據成立,該生的強奸罪是無論如何逃不掉的。而且,稍有眼力的人都能理解,該生以強奸罪被判緩刑,到底是證據使然,還是有別的量刑考慮,尚且兩可。
其次,浙大將該學生留校察看的處分公之于眾,這是慣常操作,不該有學生享受特殊的隱匿待遇。按照浙大學生違紀處分辦法第17條,“被判處有期徒刑被宣告緩刑的,給予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表面看是對該生的處分沒超出規定尺度,但對排除“不開除”選項,浙大訴諸該生個人身份,讓人難以茍同。
無論是認為法院判決沒問題,還是說浙大處分決定沒問題,其實都在回避一個更嚴重的事實。那就是,該生4月份被判處強奸罪,目前尚在刑期內,但其歡快地活躍在朋友圈等社交媒體上,記錄載歌載舞,歡聲笑語地記錄他與博士女朋友的幸福。他甚至在微信朋友圈宣布:我的快樂回來了。
該生緩刑期內的表現證明,他對自己的強奸罪行毫無反省,對受害者及自己的罪惡缺乏基本的認罪悔罪。該生像一名僥幸逃脫的惡魔,在祝賀闖關的勝利。他在社交媒體上種種不當言行,缺乏悔罪的誠意,不僅是對法庭緩刑判決的反諷,也是對浙大留校察看處分的嘲笑。
在浙大公布的學生處分決定書中,還可以找到更多令人不安的信息。有一名2015級武姓學生,因為吸食毒品,2018年12月27日受到留校察看處分,近期被校方解除處分。一名呂姓學生因為猥褻女生,受到行拘5日處罰,浙大同樣給予留校察看處分,同樣于2018年7月撤銷了該處分。
對吸毒、猥褻女生、犯強奸罪的學生寬容處理,到期即撤銷處分,也許符合浙大的規定,但它們給外界的感覺是,浙大不僅對犯了行政處罰的學生寬容大度,對犯強奸罪等惡劣罪行的學生同樣給予寬恕。如果給犯案分子留校察看處分是合規的,那定期撤銷處分又表明,浙大的所謂校規完全是無聊的文字游戲。
在判斷浙大給予努某某留校察看是否合適時,人們看的不只是浙大那些的處分規定,還看到不同大學在處分學生時,尤其對待刑事犯罪的學生,出現了奇怪的落差。實際上,果斷開除受刑罰學生的大學很少,復旦大學是不多的例外,“被勞動教養或受到刑事處罰者,開除學籍”。
浙大這次飽受詬病,除了個案處置上千瘡百孔的表現,還因為人們會本能地比較各個大學的處分案例。近日,哈工大威海校區開除了兩名考試作弊的學生,在受到關注后,校方重申了開除處分的必要。然而,彼大學考試作弊可以開除,此大學犯強奸罪卻能留校察看,大學之間到底根據什么來制定處分標準,著實讓人疑惑。
現在,浙江大學表示召開了專門會議,研究處理。善意的理解,這次緊急會議理應重新評估對努某某的留校察看處分是否得當,而不是研究如何應付輿情。以開除來代替之前的留校察看,浙大其實是有充分依據的,那就是該生無悔罪表現,繼續其罪行的傷害與惡劣影響,這可以作為開除他的新的事實基礎。
總之,浙大因為“保護”一名犯強奸罪的學生卷入輿論漩渦,積極地看,是重估學生違紀規定的機會。先是從輕發落,然后到期撤銷,讓校規的必要性和嚴肅性蕩然無存,也令它沒有絲毫約束力。而大學之間在處分標準上的參差不齊,暴露出校規的隨意性,以滑稽的方式放棄大學自主權,也讓人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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