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刑事訴訟法》里根本就沒有“案件關鍵人”這個說法。“監視居住”是與刑事拘留、取保候審并列的刑事強制措施,其作為刑事強制措施,適用的對象只能是犯罪嫌疑人。如果“黃校長”不是犯罪嫌疑人,為什么要對他采取“監視居住”的刑事強制措施?如果采取監視居住的措施,那么他肯定就是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這是基本的法律邏輯。而且監視居住,是指偵查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不得擅自離開指定的住所的強制措施。新晃縣委相關負責人既然稱,黃炳松已經被采取了“監視居住”措施,為什么他又能出來買菜?且監視居住主要適用于“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等情況,那么“黃校長”究竟適用的是哪一條?
媒體談操場埋尸案
其次,6月20日鄧世平老師的遺骸剛剛被兇手指認從操場上挖出,案件進入了東窗爆發期。16年前的積案,很多客觀證據已經湮滅,案件高度依賴于當事人之間的主觀供述與客觀證據線索形成證據鏈,以確定事實,從而定罪量刑。這個時候就要防止犯罪嫌疑人之間相互串供,形成攻守同盟,“口徑一致”,否則就會妨礙案件的偵破,失去一些案件的線索,這是最基本的刑偵常識。黃炳松既是被害的鄧老師的頂頭上司,也是被舉報對象,還是涉黑團伙主犯杜少平的舅舅,對這起殺人案有明顯的犯罪嫌疑。
回應網友的質疑,需要以客觀事實說話。目前,DNA檢驗鑒定確認挖出的尸骸為鄧世平,新晃縣紀委監委也對黃炳松立案審查和監察調查。這正是相關部門對網友關切的有力回應。這說明,一旦證據確鑿,手上沾著鄧老師鮮血的人,一個也不能逃脫法律的嚴懲。正如湖南省政協副主席、懷化市委書記彭國甫明確表態的,“新官要理舊事,要深挖徹查”,相信接下來隨著調查的進一步深入,事實真相一定會浮出水面,相關犯罪嫌疑人也一定會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