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源:新華網重慶頻道
周六| 2019.6.1
本市首例商家向未成年人售酒被判賠償案
——未成年法律糾紛經典案例
今天的音頻在這兒
快點開聽聽吧~
R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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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消費者協會的法律顧問
邱寶昌律師
飯店老板
李老板
房山區人民法院主審法官
劉瑩
節目背景
我國法律從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角度出發,三令五申禁止商家向未成年人銷售煙酒。但實施以來,“禁售令”卻處境尷尬、形同虛設。幾乎沒有商家因此被行政處罰或進行民事賠償。
房山區一家小飯館的李老板在明知消費者是未成年人的情況下,卻賣酒給幾名初中生。席間學生們發生打斗,其中一名學生被打成一級殘疾、植物人。法院除判處打人者賠償被害人損失外,還判處飯館老板承擔部分民事賠償責任。這是本市首例商家因為向未成年人售酒而被法院判賠償被害人損失的案件,它在法律上的示范意義和社會的教育意義都十分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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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發現場
2012年2月,李老板在本市房山區的房意路邊上開了一個叫”四川飯店”的小飯館。2月15日中午,十幾名就在旁邊中學就讀的初中生到李老板的飯館來吃飯,李老板把孩子們安排到了最里面最大的包間,他都認識這些孩子,因為他們是他兒子的同學。
包間里很熱鬧,因為其中兩個學生被職業高中錄取了,班長小于特意組織了這次聚會為兩個學生慶賀。但在吃的過程中,有兩個學生到前臺找李老板買酒。李老板勸著不讓喝酒,但是學生說他們出去也可以買酒,李老板一想:我知道我的酒是好的,但不知道他們出去買到的酒是什么樣的了。于是,李老板賣給他們8瓶啤酒和4瓶二兩裝的白酒,他們拿著酒進了包間繼續吃喝。隨后,李老板發現有個學生上廁所的時間過長,就去廁所看看,發現有個學生蹲在地上,在詢問了情況之后,這個學生突然昏了過去。李老板沒看見外傷,覺得像喝多了的樣子,就把他送到了醫院,結果醫院一做CT說是腦出血,得開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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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起因
受傷的學生叫小韓,做完開顱手術之后,小韓一直昏迷。小韓父親向手術大夫咨詢受傷的原因,大夫告訴他極有可能是外力重擊造成的。聽大夫這么講,小韓父親立刻報了警。
經過初期偵查,警方把犯罪嫌疑人鎖定為和小韓一桌兒吃飯的一個孩子小劉。原來,那天小劉就坐在小韓身邊,因為敬酒喝酒,兩人言語上起了爭執。于是小劉趁著小韓去上廁所,跟在他的身后,而手里偷偷攥著一個啤酒瓶。當小韓低頭上廁所的時候,他猛得揚起手中得啤酒瓶重重地砸在了小韓頭頂。
當時并沒有人看見小劉打人的過程,而且直到小韓受傷被人發現的時候,小韓得傷口也沒有大面積出血,所以大家都沒想到他是被人打成這樣的。不過,面對醫院的分析報告和公安機關的偵查工作,小劉承認了自己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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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審理
在案發第二天,也就是2月26號,小劉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房山公安分局刑事拘留。3月30號,小劉被房山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6月8號,小劉以涉嫌故意傷害罪被檢察院公訴到了房山法院。
因為案發的時候小劉未滿16歲、小韓未滿15歲,都屬于未成年人,所以次件沒有公開審理。在8月底,房山區人民法院就小劉涉嫌故意傷害罪一案做出了一審判決。
主審法官劉瑩
“判決如下,被告人劉某某(音)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賠償原告醫療費、營養費等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1570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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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高額藥費壓垮
刑事責任部分的案子宣判了,但是事兒遠遠沒了。經過搶救,小韓保住了一條命,但是被定為一級殘,相當于植物人,終身需要全面照顧和護理。這對于小韓的家人來說無疑是飛來橫禍,暫且不說如何照顧好這孩子的一輩子,單是經濟壓力就會把這個家庭壓垮。
小韓家人已經在小韓看病過程中花了15萬,這錢是小劉的家人現在就應該給小韓家人的,然而小劉的家人卻完全拿不出這么多錢。原來,小劉的親生父親早就去世了,母親在三年前和繼父又生了一個孩子,全家靠繼父一個人的收入生活,然而繼父每個月的工資也只有3000多元。
為了照顧小韓,小韓的母親搬回了娘家,和自己年邁的父母一塊照顧這個孩子。這個家里沒有幾件像樣的家具,十分簡陋而且氣氛沉重很壓抑。小韓躺在雙人床上,自從做了高壓氧之后,身體就不斷地抽動。小寒的母親得隨時看著小韓,以防出什么狀況,而且還要幫他不斷地翻翻身拍拍背。為了維持小韓體內的營養,得不斷地購買高額的營養品,像蛋白粉,一個月用一袋,一袋將近600元。為了給小韓治病,小韓家人全集縮衣節食,而且借遍了能借錢的地方,然而依舊杯水車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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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韓父母狀告飯店老板
2012年年底,經過咨詢律師,小韓父母把小劉的父母、飯店的李老板還有聚餐的組織者班長小于,一塊兒告到了房山區人民法院,要求共同賠償各項損失200多萬元。
小韓父母告小劉的父母可以理解,畢竟是小劉直接把小韓致傷的;告聚餐組織者,這事也不鮮見。但是告飯館李老板,卻是本市第一次消費者因為商家違反禁售令而把商家告上法院的案件,小韓父親認為,李老板給未成年人賣酒,違反了《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酒類流通管理辦法》,是違法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的標志,對難以判明是否已經成年的,應當要求消費者出示身份證件。而且,2005年7月1號,商務部頒布的規定要求,全國酒類的經營者不準向未成年人出售酒類商品。
因此,小韓父親覺得自己并不是因為小劉家賠不起錢拉李老板當墊背,而是使用法律賦予自己的權利。
李老板的反駁
“這就應該是打人方承擔責任,因為我售不售酒而讓我承擔責任,我不認可。我覺得這么多學生喝點酒應該是沒問題。這事屬于刑事責任,跟我沒多大關系。飯店都是這么經營的,到現在這種情況我心里也不好受,覺得挺倒霉的。我售酒是不對,但是我也沒讓他們打架,再說喝這點酒也不可能喝醉酒打架,我覺得挺冤的。而且如果一家子來要兩瓶白酒,有時候家長也會給孩子倒酒喝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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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2013年7月9號,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做出了一審判決。法院認為正是小劉的犯罪行為給小韓造成了傷害,所以小劉和他的父母應該承擔主要的賠償責任,賠償小韓家的各項損失的85%。班長小于沒有任何民事賠償責任,因為法院認為,雖然這個事情小于是組織者,但是小于也僅僅是在同學們當中有一個號召,而具體結賬的時候大家約好是AA制。
房山區人民法院經過一審,判決李老板賠償小韓父母各項損失的15%,共計10萬多元。至此,本市判出了第一例因為商家違反禁售令給未成年人售酒,結果被法院判決民事賠償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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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么讓李老板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主審法官張黎
“他(飯館李老板)向未成年人售酒,但有法律明確禁止此行為的規定。李老板應當是明知道他們是未成年人,因為他本人的孩子跟這些學生都是同學,所以他有一定的過錯。另外考慮到啤酒瓶是作案工具,關聯性就略高于其他一般案件。基于這些考慮,讓李老板承擔了15%的責任,絕大部分責任還是由刑事犯罪人和他的家人承擔的。”
中國消費者協會的法律顧問邱寶昌
“第一,我認為他(飯館李老板)是違反了安全保障義務,因為他向未成年人銷售了酒;第二,傷害案件發生在飯店,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消費者在經營場所享有人身財產安全的權利,經營者有義務保障。雖然受害并不是酒店直接加害的,但他有安全保障義務。綜合考慮讓他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我認為是于法有據的。我們相關部門和相關單位都應該要忠實履行法律法規,要盡到嚴格審查義務,確保我們的法律能夠落實。”
中國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法學會張雪梅
“我們所說的經營場所是有身份審查義務的,這是基礎的。但它畢竟不是公安機關,所以在審查身份的時候會有局限性。但我認為行業自律是必須的,既然國家法律做出了規定,我們法律的拳頭就不能打在棉花里。比較各個國家在這方面的法律來說,我們國家針對這類經營場所的處罰責任條款還不是最嚴厲的,比如在德國,李老板可能就會涉及到一些刑事責任,但我們國家目前還沒有嚴格到這種程度。”
違法成本低,監管手段又缺失,這導致法令形同虛設。但是,希望通過此案件能夠讓有類似心態的經營者認識到法律不是擺設。也許在禁止向未成年人賣煙賣酒的問題上現在還存在一些法不責眾的現象,也許別人這么做都沒事,但是一旦攤上事就可能要付出巨大的代價,有時候違法可能會給一些商家帶來眼前的便利,但是有了這樣的思維方式和行為模式,就很有可能給自己帶來巨大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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