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捕3條野生鯉魚被捕,冤不冤?」
5月22日,陜西高陵縣公安局發布的一條通報,在網上引發熱議。通報內容主要是關于當地破獲的一起非法捕撈案件,其中提到兩名非法捕魚嫌疑人被抓獲后,經查“當日非法捕撈野生鯉魚共計3條,嚴重影響了生態平衡”。經高陵區檢方批準,其中一名捕魚者紀某某已被依法逮捕。
捕撈3條野生鯉魚被逮捕,引發了很多網友的不解:難道今后普通民眾都不能捕魚了?
但事實上,電捕3條野生鯉魚被捕,焦點未必在“3條”上,更在于“電捕”和“野生”。而這兩名村民捕魚行為確實涉嫌違法——他們不是普通的捕魚行為,而是在禁漁期進行了電捕魚。
《漁業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捕撈許可證、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亦有規定: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也就是說,電捕魚本身就屬于非法捕撈方法。至于是否涉嫌犯罪,關鍵在是否達到“情節嚴重”。
應該說,本案中確有或許還算嚴重的情節:他們的行為屬于電捕魚和禁漁期捕魚“雙重違法”;同時當地正開展“打擊破壞秦嶺野生動植物資源違法犯罪專項行動”,這也屬于頂風違法。
從考察“情節嚴重”的另一個指標——危害性來說,有網友認為,捕撈三條鯉魚,談不上“嚴重影響生態”。問題是,當事人雖然只捕獲了3條魚,但電捕魚的影響遠不止于此——從生物學上講,擴散電流會導致各類水生動物死亡或受損,即便僥幸逃脫的魚類,其生理功能會受損、畸形,極易導致不育,直接影響種群繁衍;過電水體中的魚卵也將直接死亡或無法孵化為健康仔魚。
武漢新洲檢察院此前就在辦理類似案件時披露,在電捕魚過程中,僅約四分之一的成魚可被成功撈起,其余則被電死電暈而下沉或順流而下,因此成魚潛在總損失量可能更大。
考慮到法律上的情節嚴重包括“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造成水資源重大損失的”等,鑒于此,當地警方宜對此次非法捕撈行為是否達到“情節嚴重”標準,進行更充分的解釋;這又是否“嚴重影響生態平衡”,也可根據測算的實際損失等情況具體說明。
說到底,對電捕3條野生鯉魚被捕的情況,當地或可用更多解釋解公眾之惑;對公眾而言,則應看到捕撈數量之外的其他因素,包括“電捕”、“野生”等情節和實際危害,也看到此事的警示意義。
【來源:新京報評論;作者:殷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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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孫文潔,任露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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