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河源普法)
本期主講嘉賓
廣東王苗苗律師事務所 鐘桂威律師
網絡的高速發展,為我們獲取信息、學習知識提供了非常便捷的方式,伴隨著便捷性的大大提高,網絡謠言也如雨后春筍般迅猛發展,現在網上的謠言實在太多,最常見的就是帶有關懷式口吻的“什么東西別再吃了”“什么東西別再喝了”“什么別再用了”又或者是一個內容比較嚇人的視頻或照片,然后附帶哪里發生事故的之類的轉發。像這種內容的,需要承擔什么責任呢?
今天我們就一起來聊聊我們日常可能隨時遇到“網絡謠言”!!
網絡傳播的信息如果確定是謠言,致使他人受到損害或者對社會公眾有惡劣影響,是需要承擔責任的,但具體需要承擔怎么樣的責任,則需要結合具體的情形了。責任一般可以分為三個方面:
01
民事責任
如果散布謠言侵犯了公民個人的名譽權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譽,根據我國《民法總則》的規定,要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及賠償損失的責任。
02
行政責任
如果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尚不構成犯罪的,要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等規定給予拘留、罰款等行政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所以說,若散布謠言,公安機關可以依據上述規定對行為人進行處罰,派出所會依據規定,用傳喚證對行為人進行傳喚、查證、處罰。
03
刑事責任
如果散布謠言,構成犯罪的要依據《刑法》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這就是侮辱,誹謗他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規定: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分享
2013年10月25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向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起訴指控被告人“秦火火”(化名)犯誹謗罪、尋釁滋事罪。
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秦火火誹謗的事實有
1
被告人秦火火明知羅援系軍人,于2013年2月25日使用昵稱為"東土秦某某"的新浪微博賬戶捏造"羅援的哥哥在德國西門子公司任職"的事實,無端質疑羅某及其家人搞"利益交換關系",并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該信息被轉發2500余次,引發大量網民對羅某的負面評價。
2
被告人秦火火明知"楊瀾(女,某集團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向希望工程虛假捐贈"系捏造的事實,于2013年7月15日使用昵稱為"淮上秦某某"的新浪微博賬戶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該信息被轉發700余次,引發大量網民對楊瀾的負面評價。
3
被告人秦火火在信息網絡上看到了"蘭某(男,35歲)被老女人包養"的不實信息后,將上述信息篡改為"蘭某被老女人周某某包養",并于2013年7月至8月間使用昵稱為"某某_307"的新浪微博賬戶(昵稱又曾為"江淮秦某某")多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該信息累計被轉發900余次,引發大量網民對蘭某的負面評價。
4
被告人秦火火于2012年11月27日,使用昵稱為"炎黃秦××"的新浪微博賬戶捏造"張海迪(女,中國某聯合會主席)具有德國國籍"的事實并散布,后經網友舉報,新浪公司判定上述信息為不實信息,張海迪亦于2012年11月28日通過微博發布澄清聲明。被告人秦火火又于2012年12月31日使用"炎黃秦××"的新浪微博賬戶再次發布有關上述信息的博文,在短時間內被轉發20余次,引發網民對張海迪的負面評價。
2011年7月23日,甬溫鐵路浙江省溫州市相關路段發生特別重大鐵路交通事故(即7?23甬溫線動車事故)。在事故善后處理期間,被告人秦火火為了利用熱點事件進行自我炒作,提高網絡關注度,于2011年8月20日使用昵稱為"中國秦××_f92"的新浪微博編造并散布虛假信息,稱原鐵道部向7?23甬溫線動車事故中外籍遇難旅客支付3000萬歐元高額賠償金。該微博被轉發11000次,評論3300余次,引發大量網民對國家機關公信力的質疑,原鐵道部被迫于當夜辟謠。被告人秦火火的行為對事故善后工作的開展造成了不良影響。
本案中,秦火火是的辯護人提出了以下幾點的辯護意見:
1、被告人秦火火主觀上不明知系虛假信息,客觀上亦未實施捏造、編造虛假信息的行為。
辯護人
經法院調查
被告人秦火火在信息網絡上所發布的涉案微博內容或無中生有,為秦火火本人捏造、編造;或虛假信息所涉及內容有一定來源,但經秦火火進行過實質性篡改,以原創的方式發布;或虛假信息雖曾在信息網絡上流傳,但已經涉案被害人澄清,秦火火仍然增添內容在信息網絡上予以散布。法院認為,秦火火作為網絡從業人員,對所發信息的真實性不僅沒有盡到基本的核實義務,反而一貫捏造、編造虛假事實,足以證明其主觀上明知涉案信息的虛假性。秦火火客觀上亦實施了捏造、編造虛假信息的行為。故該辯護意見法院不予采納。
2、本案涉誹謗事實不屬于公訴案件,部分被害人未主動要求司法機關予以追究,公訴機關適用公訴程序追究被告人秦火火誹謗罪刑事責任法律依據不足。
辯護人
經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構成誹謗罪;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應適用公訴程序。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四條的規定,同一誹謗信息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上述刑法條款規定的"情節嚴重";一年內多次實施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行為未經處理,誹謗信息實際被轉發次數累計計算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同時,該司法解釋第三條規定,具有誹謗多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等情形的,應當認定為上述刑法條款規定的"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
本案中,秦火火利用信息網絡,分別誹謗羅援、楊瀾、蘭某、張海迪四名公民,其中關于羅援、楊瀾、蘭某等三人的誹謗信息被轉發次數均達到500次以上,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關于張海迪的誹謗信息被轉發次數雖然未達到500次,但根據該司法解釋第四條的規定,秦火火系在一年內分別誹謗羅援、楊瀾、蘭某、張海迪等四人,應對上述誹謗信息的被轉發次數累計計算。據此,秦火火誹謗羅援、楊瀾、蘭某、張海迪的行為構成誹謗罪,且系誹謗多人并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應當適用公訴程序追究秦×所犯誹謗罪的刑事責任。故該辯護意見法院不予采納。
3、被告人秦火火發布原鐵道部在7?23甬溫線動車事故中天價賠償外籍乘客的虛假信息不足以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公訴機關指控該起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的依據不足。
辯護人
經查
7?23甬溫線動車事故為特別重大鐵路交通事故,全民關注,秦火火在該事故善后處理期間,編造政府機關天價賠償外籍乘客的信息并在網絡上散布,起哄鬧事,該虛假信息被轉發11000次,評論3300余次,不僅造成網絡空間的混亂,也在現實社會引發不明真相群眾的不滿,擾亂了政府機關的善后工作。秦火火的該起行為足以認定為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符合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故該辯護意見法院不予采納。
法院認為
被告人秦火火無視國法,在信息網絡上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且系誹謗多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其行為已構成誹謗罪;被告人秦火火在重大突發事件期間,在信息網絡上編造、散布對國家機關產生不良影響的虛假信息,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依法應予以懲處并實行數罪并罰。最后是判決秦火火犯誹謗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
今年6年月,也就是上個月,河源市受持續性強降雨的影響,各縣區出現了不同程度的災情,就有幾位群眾散布了災情謠言,最終被查處了。這幾位群眾,在網上捏造事實發表言論,轉發未經核實的視頻,最終是得到了教訓。
造謠張張嘴,辟謠跑斷腿。互聯網非法外之地,在網上發表言論應當理性客觀。在未經核實的情況下,請不要以訛傳訛,以免造成不良影響。如收到無法核實的信息,應通過相關部門求證或等待權威平臺發布信息,不應盲目轉發,請大家自覺做到不造謠、不信謠、不傳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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