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醉酒不得駕駛機動車,雖然“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的思想已經深入人心,但是有些機動車駕駛人仍存在僥幸心理。近期,無棣縣交警大隊就對一起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犯罪嫌疑人進行立案。
2019年05月19日22時50分許,李某林無證、醉酒駕駛無牌二輪摩托車沿新海路由東向西行駛至辛集閘附近,與前方順行張某駕駛的重型倉柵式半掛車發生追尾碰撞,造成李某林受傷。經天津市津實司法鑒定中心檢測,李某林血液乙醇含量為98.3mg/100ml,屬于醉酒駕駛,李某林涉嫌危險駕駛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明確規定“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飲酒后,人的視覺和觸覺機能下降,表現為觸覺遲鈍,視力下降,視野變?。?/span>酒后駕車還會出現遠視,視物的立體感發生誤差,反應時間增多2至3倍,在這種狀態下駕駛機動車極易引發交通事故。以上案例中,駕駛人存在“僥幸心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并且無證駕駛,視覺和反映能力下降,遇前方車輛不能及時采取制動措施,導致交通事故發生。
我國因機動車駕駛員酒后駕駛而引發的交通事故每年多達萬起,是引發交通事故的罪魁禍首之一。廣大駕駛員朋友,本著對自己負責,對家庭負責,對社會負責的態度,請牢記“珍愛生命,拒絕酒后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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