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說,在行業內有哪些行為是最惡劣的!非法查扣經銷商車輛、查扣老百姓的車輛首當其沖!為什么不從源頭生產企業開始整治而是從最無辜的消費者下手呢?!
6月16日,最高法在其機關報《人民法院報》、《中國法院網》上針對電動車的問題,專門刊發了一篇文章。
在這篇刊登在《人民法院報》、《中國法院網》上的標題為《電動自行車立法,多聽群眾訴求》的文章中,最高法對目前部分地區針對電動車的查扣行為提出了批評并且指出了導致這一問題的原因,在最后提出了解決這一問題的辦法。
各省市在電動車立法時應因以民意為本,不能在立法時遠離人民群眾。下面是在該文中最高法對地方制定針對電動車的法律法規和具體執法時提出的要求:
一、要加強立法階段的民意調研。
三、要及時修正法律,降低法律的滯后性。
可以看出這篇文章已經點出電動車最核心的問題,以群眾為主,全部圍繞消費者而發聲!切忌把“執法”等同于“執罰”,處罰不是法律的目的,違法程度較輕的,應以教育等形式引導違法者糾正。必要時,還要考慮對緊急情況下的輕微違法行為給予免罰。
因此,希望部分地區在針對電動車立法和執法的時候,不要鉆到錢眼里,也不要動不動就頂格處罰!而對于三輪車現在的情況卻是無規則、無法可依!所以,三輪車法規出臺也刻不容緩!
本期編輯:Sus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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