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江西網南昌訊 劉媛、黃飛、記者袁思東報道:男子在一菜市場門口占道經營時遭到他人制止,后將對方推倒在地致其輕傷一級。記者14日獲悉,近日,南昌市東湖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結此案,被告人萬某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緩刑1年。
2016年5月26日,萬某在南昌市一菜場門口占用機動車道出售物品時遭吳某制止,雙方因此發生糾紛,萬某將吳某推倒在地,致吳某右橈骨遠端粉碎性、完全性骨折,損傷程度構成輕傷一級。萬某隨后被公安人員抓獲歸案并如實供述其罪行。同年6月20日,萬某與吳某達成調解協議,賠償吳某損失4000元,吳某對萬某表示諒解。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萬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并致1人輕傷一級的后果,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萬某歸案后如實供述其罪行,且當庭自愿認罪,具有坦白情節,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已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被害人諒解,酌情從輕處罰。考慮到萬某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次犯罪的危險,結合被告人萬某所在社區矯正機構同意對其進行矯正的意見,法院決定對被告人萬某宣告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