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建筑是在拆遷過程中常常聽到的一個詞,但事實上,法律并沒有對“違法建筑”進行明確的界定。在拆遷中,關于違法建筑的界定,主要依據的是《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
《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規定:“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六十四條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因此,就《城鄉規劃法》而言,違法建筑主要是指:
(1)未取得城鄉規劃部門規劃許可證而擅自施工的建筑;
(2)已取得建設規劃許可證,但未按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如批準范圍、內容,進行建設的建筑。
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實踐中,拆遷方常常借“拆違”之名,行強拆之實,把沒有證件的房屋都認定為“違法建筑”。這樣一刀切地認定違建是不合理的。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無證房屋的補償需要區分兩種情況:一是可以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予以補償;二是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對于可以補償的情況中,哪些無證房可以被認定為合法建筑往往是爭議的焦點,這需要綜合考慮房屋的建造時間、當時的立法情況、未辦理產權證的原因等多種因素。如果自家房屋被認定為違法建筑,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以有效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責任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