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9日,市級機關某單位劉某到市行政服務中心辦理了所投資公司的股權變更。此前1月,劉某取消了其市政一級注冊建造師、市政高級工程師資質證件的掛靠。這是今年以來,我市第24位自查報告并整改違規營利性行為的公職人員。
24人已整改到位
今年以來,市紀委監委緊盯公務員、國企管理人員等六類重點對象和違規經商辦企業等八種情形,在全市范圍內開展公職人員違規從事營利性活動專項治理。截至目前,34名公職人員主動如實向組織報告存在違規從事營利性活動行為,其中24人已整改到位;44名公職人員經審計發現存在違規經商辦企業問題,46個問題中36個已整改到位;其余涉及到股權轉讓等,程序較多、在短時間內難以清理到位的,市紀委監委要求當事人明確整改時限,督促相關派駐機構及時跟進,確保整改落實到位。
哪種違規營利性活動最多?
“在已發現的違規營利性活動中,違規持有商業性銀行、小水電股份等最多,占42.6%。”市紀委監委黨風政風監督室相關負責人介紹說。除此之外,違規注冊或合伙注冊成立企業或個體工商戶、違規在企業中兼職取酬,在我市公職人員的違規營利性活動中也有較高占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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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吳某是主動報告擁有某農商銀行股份的公職人員之一。“2006年左右,當時為了幫助朋友完成任務買了1份某農村信用社股份。”因為總價值較低,吳某便沒當一回事。
后來農商銀行組建時,股份有所升值,吳某保留了股份。“想到每年分紅只有500多元錢,之前就沒有向組織報告,也沒有意識到這屬于違規行為。”今年1月市紀委監委的專項治理中,明確將違規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的行為列為治理重點。吳某第一時間提交了自查報告,并于今年2月將股份轉讓他人。
“黨和國家對公職人員從事營利性活動歷來有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對公職人員從事營利性活動均有明確禁止性要求。”市紀委監委有關負責人介紹說,在開展專項治理過程中,既堅持依法依規、分類糾治,又注重保護合法權益、妥善處置。按照主動從輕、核查從嚴的原則,對如實填報并主動糾正的,予以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理。同時,按照紀在法前、紀嚴于法的規定,對利用職權職務影響在管轄領域或下屬單位非法持股謀取私利的,或弄虛作假、瞞報漏報、拒不退出違規營利性活動的,視情從重或者加重處理,維護紀律法律的嚴肅性、權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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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參公人員程某某,2010年以朋友的名義注冊成立了衢州柯城某經營部,從事小型儀器設備、化學物品檢測試劑及檢驗卡等銷售并開展經營活動。程某某在任職期間以他人名義注冊個體工商戶并開展經營活動,且部分經營業務與本人職務行為直接相關,其行為嚴重違反廉潔紀律,構成違規從事營利性活動錯誤,程某某受到行政記過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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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例
近年來,在全市紀檢監察機關查處的案件中,也有一些公職人員像程某某一樣借用他人名義變相違規從事營利性活動,試圖規避組織核查,但都被依紀依法追究責任。如市紀委監委此前查處的某縣領導,以親戚名義在主管的工程項目中出租挖機,違規從事營利活動,最終受到黨紀和國法的嚴懲。目前,有兩名違規從事營利性活動的公職人員,因同時存在其他嚴重違紀違法行為,被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對公職人員違規從事營利性活動進行專項治理,一方面促進公職人員廉潔從政,把精力凝聚到干事創業上來;另一方面維護良好的市場經濟秩序,以不斷推動衢州高質量發展。”市紀委監委相關負責人表示,下一步,全市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將繼續按照分級負責、懲前毖后原則,深入開展專項治理工作,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線索將嚴肅問責,對典型案件將通報曝光、形成震懾。
【鏈接】
公職人員經商辦企業有關規定內容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九十四條 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經商辦企業的;
(二)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的;
(三)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的;
(四)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的;
(五)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的;
(六)有其他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的。
利用參與企業重組改制、定向增發、兼并投資、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決策、審批過程中掌握的信息買賣股票,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通過購買信托產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獲利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違反有關規定在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經批準兼職但獲取薪酬、獎金、津貼等額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規定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五十九條 公務員應當遵紀守法,不得有下列行為:
(十六)違反有關規定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第二十七條 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
第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六)違反國家規定,從事、參與營利性活動或者兼任職務領取報酬的;
(七)其他違反廉潔從業紀律的行為。
來源:衢報傳媒集團、市紀委
文:徐雙燕、吳曉夏
圖:網絡
(注:以上單位為衢州發布矩陣成員單位,其發布內容已授權衢州發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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