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1日,黑龍江省大興安嶺地區中級法院開庭審理侵犯雷鋒烈士肖像權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3月21日上午,由黑龍江省檢察院大興安嶺分院提起的黑龍江省首例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在大興安嶺地區中級法院開庭審理。該省三級檢察院部分民行干警參加了庭審觀摩。該案是黑龍江省首例由檢察機關直接提起的英烈保護領域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案情簡介
2018年5月,《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頒布實施后,黑龍江省檢察院大興安嶺分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大興安嶺某叫車有限公司招募在加格達奇區內營運的出租車組建成“鋒雷車隊”,并在衛東大街立交橋南西側設立帶有雷鋒肖像及“鋒雷叫車”字樣的廣告標識,且將帶有同樣內容的廣告標簽張貼于車隊的出租車一側。該公司使用雷鋒烈士肖像進行有償營運活動的行為,侵害了雷鋒烈士肖像權。 該院于7月25日將此案作為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予以立案。
訴訟過程
本案先后經黑龍江省檢察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審批,辦案人先后到遼寧省撫順市雷鋒紀念館、湖南省長沙市雷鋒紀念館調查取證,經《檢察日報》公告,無適格主體提起訴訟。
庭審中,辦案檢察官圍繞侵權事實、檢察機關公益訴訟主體、造成的社會影響等方面進行了舉證和辯論。辦案檢察官提出,雷鋒烈士是雷鋒精神形成和發展的重要人物載體,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中無私奉獻、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標志性人物,將雷鋒烈士肖像用于商業行為是法律所禁止的,侵犯雷鋒烈士肖像誤導公眾,易造成對雷鋒精神誤讀,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法庭當庭宣判并支持檢察機關全部訴訟請求,判決被告大興安嶺某某叫車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在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拆除所有雷鋒烈士肖像的廣告牌和出租車使用的車標。被告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在《大興安嶺日報》上公開賠禮道歉。如大興安嶺某某叫車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法院將在《大興安嶺日報》上公布判決的主要內容,相應費用由被告負擔。該公司委托代理人當庭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上訴。
來源:最高人民檢察院、龍江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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