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快訊(記者劉洋)兩人把車違章停在路邊,馬女士騎車鉆過時被第三輛車撞傷,停車人是否擔責?今天下午朝陽法院作出判決,兩名違停車主也得擔責,需各按照20%的比例賠償馬女士所受損失。
事發2017年3月31日14時許,在朝陽區北苑東路一個路燈桿處,馬女士騎車從違法停放的劉女士的車輛和李先生的車輛中間進入機動車道,被趕上來的付先生撞倒受傷。交通隊以馬女士的交通方式無法確定、交通事故成因無法查清為由未認定事故責任。
經診斷,馬女士為閉合性顱腦損傷重度,復雜性尿路感染,馬女士住院4次進行高壓氧治療,產生醫療費12萬余元,其中付先生墊付了5.5萬元。經鑒定,馬女士構成十級傷殘。后她將三輛車車主都告上法院。
付先生認為,兩輛違法停車車輛遮擋他和馬女士的路線,亦應承擔賠償責任。李先生、劉女士則辯稱,停車的路邊沒有禁止停車標志,認為大家都停他們停車沒有問題。是馬女士車速過快,自己沒有盡到注意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李先生、劉女士在路邊違章停車,會遮擋機動車道上駕駛員的視線,付先生未謹慎駕駛車輛,各方對事故發生均有過錯,付先生、李先生、劉女士三車的交強險保險公司,均應在交強險有責賠償限額內賠償,交強險外根據各方過錯程度,法院確定李先生、劉女士各按照20%的比例賠償,付先生按照30%的比例賠償。
最終,法院連同付先生墊付的費用一并處理,馬女士共計獲得25萬余元賠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