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如今微信已經成為人們娛樂、交友的一款必備工具,由于微信程序的不斷進步,微信的用途也在擴大,致使一些人通過微信進行詐騙或者賭博,這就需要使用微信的朋友要增加防范意識,避免不必要的損失。就此江成天津律師事務所來給大家講述這樣的案例,希望對您有一個警示的作用。
【基本案情】
2015年9月至2015年11月,向某(已判決)在某地區活動期間,分別伙同被告人謝某、高某、高某某、楊某等人,以營利為目的,邀請他人加入其建立的微信群,組織他人在微信群里采用搶紅包的方式進行賭博。期間,被告人謝某、高某、高某某、楊某分別幫助向某在賭博紅包群內代發紅包,并根據發出賭博紅包的個數,從抽頭款中分得好處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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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謝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5000元。二、被告人高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三、被告人高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四、被告人楊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五、隨案移送的四被告人犯罪所用工具手機6只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尚未追回的四被告人犯罪所得贓款,繼續予以追繳。
宣判后,謝某、高某某、楊某不服,分別向某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某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
一、維持人民法院刑事判決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的定罪部分及第五項沒收犯罪工具、追繳贓款部分。二、撤銷某人民法院刑事判決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的量刑部分。三、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謝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5000元。四、原審被告人高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五、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高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六、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楊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江成天津律師事務所律師解析】
以營利為目的,通過邀請人員加入微信群,利用微信群進行控制管理,以搶紅包方式進行賭博,在一段時間內持續組織賭博活動的行為,屬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開設賭場”。謝某、高某、高某某、楊某伙同他人開設賭場,均已構成開設賭場罪,且系情節嚴重。謝某、高某、高某某、楊某在共同犯罪中地位和作用較輕,均系從犯,原判未認定從犯不當,依法予以糾正,并對謝某予以從輕處罰,對高某某、楊某、高某均予以減輕處罰。楊某犯罪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謝某、高某某、高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謝某、高某某、楊某、高某案發后退贓,二審審理期間楊某的家人又代為退贓,均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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