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冠丹麥曲奇方以不正當競爭為由,將丹麥藍罐曲奇產品等6家相關公司告上法院,要求索賠3000萬元。
要求:1。二被告立即停止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及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2。被告尤益嘉公司在《法制日報》和《光明日報》和該公司網站顯著位置刊登道歉聲明,消除影響;3。判令被告尤益嘉公司賠償原告丹麥奇新藍罐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1000萬元。
被告尤益嘉公司辯稱,原告丹麥奇新藍罐公司所訴的其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均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被告尤益嘉公司作為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被告主體不適格;本案應當比照商標法的法定賠償標準上限300萬元內予以考慮,且原告丹麥奇新藍罐公司沒有證據證明其經濟損失超過該數額,故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被告當代商城石景山分公司認為,其已盡到審慎的義務,且已停止銷售皇冠曲奇產品。
石景山區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為二被告是否實施了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及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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