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的后果有多嚴重?
萬州司機譚某嘗到了苦果。
法院判決譚某犯故意殺人罪,
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018年1月4日0時許,萬州區公安局交巡警支隊交通事故預防及處理大隊接到群眾報警稱在萬州區雙河口鐵路橋路口發生一起交通事故,有人員傷亡,請出現場。接警后,民警迅速趕赴現場處置。
(事故現場監控視頻截圖)
經調查,2018年1月3日晚上23時許,駕駛人譚某(男,25歲)醉酒后駕駛渝A0K9**號輕型倉柵式貨車由萬全路往雙河口方向行駛。23時49分許,當其行駛至龍寶大街與萬全路交叉路口(鐵路橋路口)人行橫道時,將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橫過道路的行人楊某(女)、周某(女)撞倒。
譚某停車查看現場情況發現周某被卷進車輛底盤下,但譚某不予施救強行駕車逃逸,將車底的周某拖帶約79米后,其駕車越過道路中心黃色雙實線與對向車道相向行駛的一輛出租車相撞。譚某繼續駕車行駛約25米后,周某才與貨車車體分離。
隨后,譚某繼續駕車逃逸,當其駛入寶山路萬州南京中學后校門處時被群眾截獲,民警趕到現場將譚某控制,逐抓獲。事故導致楊某、周某兩人死亡。
(譚某強行駕車逃逸)
譚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在行經人行橫道時未停車避讓行人,肇事后不予施救強行駕車逃逸,在逃逸過程中越過道路中心黃色雙實線再次發生事故。交巡警依法認定譚某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2018年10月,法院對該案進行了審理,譚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醉酒駕駛機動車撞倒正在通過人行橫道的楊某、周某,造成楊某當場死亡。譚某明知周某被卷進車輛底盤下,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駕車逃逸,在車輛行進中致周某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交通肇事罪,應當數罪并罰。
法院判決譚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交巡警提醒
肇事逃逸后果嚴重,發生交通事故后,應當立即報警,保護現場,救助傷者。不要存在僥幸心理,肇事逃逸,否則將受到更為嚴厲的法律懲處。
來源:萬州交巡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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