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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在公路旁經常會看到一些加水點,為來往的司機朋友們提供便利,但是有些人卻以加水點作掩護,打起了非法經營成品油的主意,說好的“加水”卻變成了“加油”。
近日,南丹法院依法公開宣判了一起非法經營成品油案件,被告人鄧某、黃某各被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兩萬元,給成品油非法經營者敲響了警鐘。
以加水點為掩護 合伙非法經營成品油
加油點現場?
?被告人指認加水點位置
被告人鄧某、黃某于2017年11月起,在沒有取得任何合法經營證照的情況下,合伙在南丹縣六鎮公路沿線從事成品油非法經營業務。
2018年4月中旬,以鄧某占股70%,黃某占股30%合伙,在南丹縣六寨鎮高速公路出口往芒場方向100米處,租用一塊土地,以經營“桂柳加水點”為掩護,從事成品油銷售業務,通過非法途徑從廣東茂名購進“燃料油”對過往車輛進行銷售,從中牟利。
警方當場抓獲查扣 成品油檢測不合格
2018年5月15日,被告人鄧某、黃某等人正在南丹縣六寨鎮高速路口附近裝卸從廣東茂名運來銷售給他們的成品油時,被南丹縣公安局巡邏民警當場抓獲,并依法查扣他們非法經營的燃料油29.595噸、加油機2臺、運輸車輛1輛,以及黃某持有的非法經營款4.7215萬元,于2018年8月21日扣押鄧某非法經營款6.922464萬元。
經中國檢驗認證集團抽樣檢測,該批成品油不符合《車用柴油》標準中0號車用柴油(V)的指標要求。經南丹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該批成品油價值19.9411萬元。
犯非法經營罪 兩男子獲刑
2019年3月28日庭審現場
法院認為:被告人鄧某、黃某主觀上有為牟取非法利益而從事非法經營成品油的目的,客觀上在沒有取得成品油經營許可證照的情況下,實施了非法經營成品油的行為,嚴重擾亂市場秩序,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構成非法經營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
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共同協商,相互配合,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應按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
法院判決:以非法經營罪判處被告人鄧某、黃某各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公安機關查扣黃某持有的47215元非法經營款、鄧某持有的68224.64元非法經營款,予以沒收上繳國庫,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及贓物予以沒收。
成品油是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商品和戰略性物資,但是近年來,部分非法經營戶在沒有取得成品油銷售許可、沒有任何消防安全措施情況下通過采取隱蔽、流竄等形式,以低于市場價格的方式非法銷售汽油、柴油等給私人車主,不僅擾亂了成品油市場的交易秩序,損害了成品油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利益,更存在著極大的安全隱患。
另外非法經營所查獲的油品往往達不到國家指標要求,如果長期使用會污染大氣、損壞自己的愛車,司機朋友們還是不要貪圖眼前的蠅頭小利,選擇到正規加油站加油,不要參與、助長非法銷售、非法經營。
相關法律法規
國家對成品油經營實行許可制度,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國家產品質量標準、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使用國家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根據最新修訂的2015年《危險化學品目錄》規定,除了汽油,柴油(閉杯閃點≤60℃)也屬于危險化學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有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列非法經菅行為之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莫貪一時之利
保護青山綠水與自身利益
什么是黑惡勢力“保護傘”?
1.對象為國家公職人員;
2.利用手中權力;
3.參與涉黑涉惡違法犯罪,或包庇、縱容黑惡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為黑惡勢力違法犯罪提供便利條件,幫助黑惡勢力逃避懲處等。
二年內實施尋釁滋事行為三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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