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21日,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判令:武漢市洪山區思而學培訓中心(以下簡稱“思而學”),因侵害北京學而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學而思”)注冊商標專用權,賠償北京學而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學而思”)30萬元。
學而思向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稱:思而學在武漢企業的門店、宣傳、推廣中使用了“思而學”“思而學教育”的標識,“思而學”標識與學而思商標高度近似。
鑒于“學而思”注冊商標已經積累了極高知名度,被告“思而學”的商標侵權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極易導致公眾混淆誤認。
學而思要求思而學停止商標侵權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要求思而學向學而思賠償100萬元。
思而學在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此案時辯稱,“思而學”作為其機構名稱的簡稱,已于2008年在服務活動中廣泛使用,“思而學”標識的使用時間早于“學而思”商標的注冊時間,不存在侵權行為。
該案的爭議焦點在于:使用“思而學”“思而學教育”等標識的行為,是否侵害了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其次,使用名稱“武漢市洪山區思而學培訓中心”的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
武漢市中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認為原告作為商標“學而思”的注冊人,享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應受法律保護。
被告“思而學”使用的標識與“學而思”之間,僅存在文字排序的差異,容易造成公眾混淆,被告侵害了學而思注冊商標專用權。
洪山思而學中心成立的日期為2009年4月2日,早于“學而思”商標的注冊日期。被告思而學中心的行為,并不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判定洪山思而學中心應賠償北京學而思公司經濟損失30萬元。
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后,武漢思而學中心不服一審判決,向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19年8月,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時認定,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學而思,思而學,文字一樣,僅是顛倒了順序,從消費者的感觀上還是容易混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知識產權法庭認為思而學對學而思產生了侵權。
提醒經營機構及時申請商標,不僅是自己經營的品牌,如廣告語、商業活動突出使用的文字、圖案、企業名稱,經營機構都應該申請商標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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