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口商品的準確歸類既是企業的義務也是海關的責任?!?/p>
【稽查實例】
2017 年 3 月,甲公司代理乙公司從意大利進口 80 噸乙烯膠粉,該批貨物于3 月 27日到達東南沿海某港口。4月3日,甲公司向海關申報,申報名稱和海關編碼為“乙烯膠粉”和“29012100”。4月11 日,海關提取了該票貨物樣品送檢;4月13日,化驗中心出具化驗鑒定證書,結果表明該批貨物成分為以醋酸乙烯為主要成分的聚合物,歸類參考意見為 39052900。甲公司進口該票乙烯膠粉未如實向海關申報,經海關計核,偷逃稅款計人民幣 16893.65 元。
后經海關對甲公司進行稽查發現,2016 年至 2017 年,甲公司代理乙公司 還申報進口了四票與上述貨物一致的原料乙烯膠粉,分別為:2016 年 4 月 10 日申報進口的20.9 噸乙烯膠粉, 貨值 54679 美元;2016年 10 月 8日申報進口的43.7 噸乙烯膠粉,貨值 67489 美元;2016 年12 月 29 日申報進口的 17.9 噸乙烯膠粉, 貨值 39876 美元;2017年 4 月 17 日申報進口的 18.7 噸乙烯膠粉, 貨值43561 美元。甲公司將上述貨物申報為乙烯膠粉,海關編碼為29012100。
后海關對上述四票貨物進行了鑒定,鑒定證書表明:“該批貨物成分為以醋酸乙烯為主要成分的乙烯醋酸乙烯共聚物,歸類參考意見:39052900?!鄙鲜鲐浳锫├U稅 款合計人民幣 279578.34 元。隨后,稽查部門以當事公司涉嫌偽報稅號走私為由將該案移交緝私部門 處理。
【爭議焦點】
1. 當事公司是否構成走私?
甲公司在進口貨物(2017 年 4 月 3 日申報)已經被檢驗確認正確歸類應為39052900 并已經補交稅款的情況下,仍以 29012100 將另一票同樣的貨物報關(2017 年 4 月 17 日報關),其行為存在走私嫌疑。
海關在公司進行稽查時,將公司法定代表人、關務、財務、業務人員分別隔離開來問話,相關人員的解釋大 致均為:在 2017 年4 月 3 日申報進口貨物及4月 17 日申報進口貨物清關期間,甲公司經辦人員因忙于家庭瑣事未能及時掌握報關進程并關注相關鑒定結論;而 辦理 2017 年 4 月 3 日申報進口貨物的經辦人員未能及時匯報,導致工作失誤,
造成甲公司未能得到正確信息,并在 4 月 17 日報關時未及時變更申報稅號。在 稽查過程中,海關人員未能取得當事人主觀方面故意走私的書面證據或其他證件 材料,最終認定甲公司不構成走私。
2. 當事公司是否構成申報不實?
甲公司認為自己并未構成申報不實,并向海關提交了《法律意見書》,有關意見和理由主要為:海關是進出口貨物稅號歸類的法定權威機構,當事公司無 論以何稅號申報,海關均應予以審核。
具體到本案中,海關對企業申報的稅號進 行了審核并予以認可,而當事公司正是基于海關的專業和權威以及行政信賴才連 續以經海關審核確認的稅號報關。若認定當事公司申報不實,對企業是不公平 的。
現海關改變了此前經自己審核并確認的稅號,并以此為依據重新做出新的行 政行為,由此產生的責任不應該由當事人承擔。具體到本案,甲公司一直以來以29012100 稅號向海關申報,提供的資料齊全完備,海關也一直審核通過。甲公司 信賴海關在稅號歸類方面的權威性和具體行政行為一經作出所具有的法定效力而 一直沿用該稅號。這種信賴是正當合理的,也符合相關法律的規定。
海關方面的態度則為:企業的信賴利益需要保護,基于這個理由可以成為企 業免責的理由之一。但是要做到真正的免責,還有兩個條件需要具備:a.企業應 提供與申報貨物相關的完整資料。只有資料完備,海關才能夠據以對進出口貨物 進行充分透徹的分析和了解,從而確定正確的稅號;b. 企業在稅號申報上盡到了合理審慎的義務,不存在主觀故意的偽報、錯報行為。具體到本案,甲公司不具 備免責事由。原因如下:
(1)如前所述,海關未能取得當事人主觀故意走私的書面證據或其他證件材料,因此認定甲公司不存在主觀故意,因而其行為不構成走私。
(2)乙烯是一種氣體,在高溫高壓下能與其他物質發生化學反應,形成固態的合成物,這種合成物與氣態的乙烯存在明顯差異。甲公司把應歸為 39052900的固態合成物,申報為 29012100 的氣態物,屬于不應該出現的常識性錯誤,當事人主觀過錯明顯。
(3)甲公司在向海關提交法律意見書的同時提交了產品制造商印發的產品說 明書,但公司在向海關提交的報關材料中并沒有這份產品說明。換句話說,海關 對企業申報稅號的審核認可是在企業提交材料不齊全且缺乏核心材料的基礎上做 出的。
因此,海關認為甲公司免責理由不成立,其行為構成申報不實的違規行為。
【實例分析】
對報關商品的準確歸類既是企業的義務,也是海關的責任。企業有向海關如實提供全面詳盡的有關貨物的材料并合理審慎地選擇稅號向海關申 報的義務,海關應認真審核企業提交的材料,并利用海關在歸類問題上的權威優 勢,審核企業申報,并最終確定貨物的正確稅號。具體來講:
在企業方面,其首要義務是如實全面地向海關提供與進出口商品有關的信 息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發票、裝箱單、產品工藝介紹、成分構成等,即企 業應為海關準確履行職責提供足夠充分的材料信息。如果因企業提供材料不充分 等原因造成海關作出稅號歸類或確認,那么這種歸類或確認是可以被推翻的。
其 次,企業還應盡到合理注意的義務,即企業在稅號的選擇上應能夠達到一般企業 經營者正常的認知標準,企業關于稅號的申報至少在表面上應符合正常的邏輯推 理和理解,即使在客觀上造成了申報錯誤,但因其主觀上并無過錯,就應認定企 業盡到了合理注意的義務;但如果有關法律、法規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 則》《進出口稅則商品及品目注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本國子目注釋》 對外公布的商品歸類決定有明確規定的,企業仍將歸類申報錯誤的,則應認定企 業未盡到合理注意的義務。
在海關方面,若企業提供了充分詳盡的材料信息,但因未盡合理審查義務導 致錯誤申報歸類,而海關同樣審核不嚴格導致貨物以錯誤稅號報關通關。那么海關的“審核不嚴格”是否能夠阻卻企業的“未盡合理審查義務”嗎?筆者的觀點 是:這種情況下不應追究企業申報不實的責任,若之后企業根據經海關審核確認 的錯誤稅號繼續報關,亦不應追究企業申報不實的責任。
【風險提示】
商品歸類是一項專業性非常強的通關業務,在筆者代理案件的過程中,經常會遇到企業因歸類錯誤申報不實而被行政處罰、降級,甚至還可能會被追究刑事 責任。對此,我們建議:
(1)企業應聘請專業人員來充實商品歸類等專業性強的崗位,確保能夠做到 向海關提供充分詳實的資料,并認真履行合理審查的義務。
(2)與進出口業務有關的崗位人員在日常工作中應充分留意有關海關政策變動、機構調整等日常信息,并應著重留意海關發布的有關預歸類、商品歸類決定 等明確性的規定,避免因對相關規定不明確導致的錯誤歸類等情形發生。
(3)一旦企業因商品歸類錯誤導致行政案件或刑事案件的,應第一時間尋求 專業人員的協助,從而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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