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幾天,一則《店大欺客?上海迪士尼樂園被告了》的新聞刷爆了朋友圈,還登上了熱搜第一的位置。
起因再普通也不過,幾個學生相約去上海迪士尼樂園游玩,因迪士尼樂園“禁止攜帶食物入園”、“入園需翻包檢查”的規定與園方起了沖突,學生在回來后“較了真”,又參加了訴訟大賽,把上海迪士尼告上了法庭。
公眾對“霸王條款”的普遍憤怒,在網上引起了強烈關注,因此一時甚囂塵上。
本案受理法院把案由定為“服務合同糾紛”,焦點為上海迪士尼樂園禁止游客攜帶食品入園的格式條款是否有效。
這涉及到我們適用法律時,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條款”的司法識別問題。
所謂"霸王條款"是指一些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務時單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義務、減免自身責任的不平等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或者行業慣例等。
根據新聞采訪的內容,作為原告的小王首先對格式條款作出方的告知義務提出質疑。
“在購買門票時,并未見到有‘禁帶食物’等相關提示。”小王表示。事實上,她是花了365元在某款APP上購買了一張迪士尼樂園一日游特價票。
而在后面的報道中,我們可以看到迪士尼官網上,有明確的“游客須知”欄,里面對“禁止攜帶食物入園”、“入園需翻包檢查”等條款進行了告知。
- 我們應該如何看待小王在某款APP上購買迪士尼樂園一日游特價票的行為?
筆者看來,這是一種代理行為,某款APP因與迪士尼樂園之間有特殊的關系而享有特價購買權,小王通過某款APP去代理其購買行為,從而享受特價。作為代理一方,某款APP不承擔向小王說明入園規則、游客須知的義務,只承擔代理小王購買樂園門票的義務。
而事實上簽訂服務合同的雙方是小王與上海迪士尼樂園,而上海迪士尼在其官網上已經明確說明了“禁止攜帶食物入園”、“入園需翻包檢查”等格式條款的內容,應視為在簽訂合同時已經履行了告知義務。
4月23日,該案第一次開庭審理。原告方的指導律師指出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主要分為三點:
? 被告的行為是否排除限制了原告的自主選擇權?焦點
? 該條款是否是被告基于公共安全衛生的需要而必須訂立的條款?
? 原告對本案是否具有訴的利益?
雙方都針對焦點進行了辯論,因篇幅問題,筆者在此不一一評述。類似的案件,不同的原被告,會有不同的爭議焦點,這無可厚非。我們著眼的并不是案件本身,而是這一類案件的處理原則。
“霸王條款”是法院在審理案件時經常遇到的司法難題。
? 一方面公眾基于公平正義的道德綁架普遍反對“霸王條款”,出于對弱勢群體的保護和輿論壓力,法院會傾向于支持消費者。
? 而另一方面,對一個成熟市場進行法律干預的后果,由于“霸王條款”的無效判決而導致交易成本的上升,經營者最終通過提高服務價格的方式,把成本分攤給消費者,導致一個雙輸的結局。
科斯定律告訴我們,能使交易成本降低到最小化的法律就是最好的法律。而因交易成本上升而導致服務價格提高就是純粹的社會浪費。
事實上,多數違背人們公平直覺的“霸王條款”具有經濟學上的合理性。
波斯納在對合同法的分析中指出,在合同中提供一整套規范性條款(即格式條款),以減少交易的復雜性和交易成本。
其實用主義的態度認為,“它是向前看的,它喜歡把政策判斷基于事實和后果,有助于我們處理目前和未來的問題。”
這體現了經濟分析的目的不是為了改變法律,而是為了促使法律變得更為有效率,使得司法判決促成對市場的恰當激勵。
法官不能拘泥于某個具體的案件和消費者,而是應當向前看,放眼于未來大量的類似案件及消費者群體。
再回到本案中來,“禁止攜帶食物入園”其實屬于商事領域常見的捆綁銷售,因為禁止攜帶食物就是要求消費者購買園內商店提供的食物的一種暗示。
這跟去飯店吃飯,飯店“禁止自帶酒水”是一樣的道理。如果禁止這類捆綁銷售,商家就會采取類似“開瓶費”等成本更高的促銷方式。
上海迪士尼樂園在開發之際,就花費了巨大的成本,這些成本需要通過經年的門票、商店消費來分攤到每一個消費者身上去。換句話說,如果消費者不在迪士尼樂園內消費,光是門票的支出,迪士尼的經營達不到收支平衡。
如果通過法律強行認定“禁止攜帶食物入園”條款無效,那迪士尼很可能會通過提高門票價格或者設置園內其他收費來保障其收入。而這種使得交易成本上升的法律,不但對市場沒有良好的激勵,而且導致了社會浪費。
法院在認定“霸王條款”時,一個重要的參考點,是消費者是否有其他的選擇,市場是否是完善成熟的市場。
幽幽清水,悠悠歲月,清水帶走了陽光灑下的溫度,卻帶不走水中白云的倒影;歲月帶走了你美麗可愛的容顏。卻帶不走我對你真誠的愛。若隱若現,依然你最美麗。
在這個案件中,迪士尼樂園是否排除限制了原告的自主選擇權作為爭議焦點之一提出來,是有法律意義的。
迪士尼樂園屬于大型游樂園類型的服務業,但是并非是游樂園里面的壟斷商家,類似迪士尼樂園的游樂園比比皆是,如果消費者無法接受這個“霸王條款”,完全可以選擇海洋公園、兒童樂園等其他游樂園。而且上海迪士尼在建園之處,媒體也是多次報道了其收費貴、消費高的特點。在迪士尼的官網上,也對“禁止攜帶食物入園”等格式條款進行了“事先告知”。
應該可以說,迪士尼并未限制了原告的自主選擇權。而原告通過不同途徑進行網絡調研,“根據調研結果顯示,多數人認為上海迪士尼樂園的相關規定目的是提高園內餐飲業的創收,從而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這種方式,其實是通過對普通民眾的道德綁架,來對審判造成輿論壓力。
只要是競爭機制比較完善的市場,市場這只“看不見的手”自發地在發揮作用。因此,對于諸如此類案件,筆者的建議是:法院應該以尊重市場為前提,對那些貌似損害消費者權益的“霸王條款”適當寬容,除非涉及到不正當競爭的內容。
因為在充分競爭的市場中,“霸王條款”的出現只會加速市場優勝劣汰,今天的“霸王”,或許就是明天的被淘汰者。而法律,也不能總是屈從于民眾的道德直覺,因為直覺這東西往往不一定準確。
作者:張薇
1. 參見王云飛:《消除霸王條款需要綜合性的社會治理》,載《人民法治》2018年第10期。
2.參見嚴存生主編:《西方法律思想史》第389頁,法律出版社2015年8月第3版。
3.參見(美)理查德A波斯納:《超越法律》,蘇力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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