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夏心愉
參考 | 肖颯lawyer、110.com 等
出品 | 愉見財經
可能是上周接連寫了P2P跑路、私募爆雷方面的話題,后臺收到一則讀者留言,問我們:“我是一家P2P的業務員,老板詐騙了投資人的錢后失聯了,投資人報警,我們會被判刑嗎?”
類似的問題,以前也有投資公司的人問過、ICO圈的人問過,情況大同小異,都是——如果平臺詐騙,我在里頭就是個小嘍啰,拉拉業務的,會不會受到法律制裁?
說白了,我應該不是“主犯”吧?但我是不是“共犯”啊?
先從既有的判決已出的案例來看吧。
- 大多數情況下,高管層會被判刑,業務骨干有被判刑的風險,普通業務員、其它基層工種多數不抓,就是丟了飯碗;不過這不是100%的,“愉見財經”之前接觸到過案例,業務員也一并被公安帶走,當時就已經要求退所有獎金提成,可以辦取保候審,但聽說后來他們中也有人被判了緩刑,并且被判罰一大筆錢,銀行賬戶之類全部被封。
- 大多數情況下,“明知故犯”的,亦即有證據證明其知道平臺有問題還幫著拉業務、詐騙投資人,或者幫著轉移資金的人,有更大的被判刑風險。“愉見財經”之前跟蹤過的幾單平臺爆雷,確實是蒙在鼓里的基層員工,有的甚至傻傻的為了沖業績把自家的錢、爹媽的錢都拿來投自己公司的,最后虧了歸虧了,但好歹人沒事,沒有受法律制裁;但也有糊里糊涂的高管、核心團隊,最后還是被判掉了。
- 最后也說句良心話。曾有朋友明知平臺不正常,但顧戀著自己提成多賺錢多,還想繼續干下去,然后來問我們最后會不會有風險。怎么說呢,即便最后逃得掉法律制裁(據說現在有的地方P2P爆雷一多,公安都不肯給立案了,法院排單要排隊),但“天道輪回饒過誰”。割多韭菜者,必被命運割。
當然以上只是我個人從接觸到的案例里總結出來的一些片面認知。關于這個問題,我們還是得聽專業法律人士的解讀——為此,“愉見財經”請教了垂直“金融科技”的深度法律服務者,知名律所合伙人,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
以下內容鳴謝肖颯律師及其公眾號“肖颯lawyer”(ID:lawyer_xiaosa)。
颯姐首先縷清了所謂的“共犯”是相對于“正犯”(親自實施犯罪或者利用他人實施犯罪的人)而言的,所以“共犯”是指那些“教唆犯”、“幫助犯”等。
所以以下三點“靈魂拷問”就很重要了:
(1)你是否可以決策或者參與決策公司的商業模式和戰略?
(2)你的行為是否直接增加了客戶數量和業績額?
(3)你是否明知資金流向或參與轉移資金到“暗處”?
肖颯分析稱,就第(1)個問題,如果回答是YES,那么,這說明你在整個事件中扮演決策者的作用,結合名片+公司介紹等,可以判斷你在整個事件中是否發揮著“靈魂作用”,一旦確認是涉刑商業模式和戰略的締造者,基本可以確定你的“主犯”地位,而主犯通常為全案負責,其刑期通常較高,很少有取保候審的機會。
第(2)個問題其實是要區分“日常工作行為能否成立幫助犯”。在司法實踐中,發現一些PR人員、行政輔助人員(在某些涉虛擬幣案件中甚至包括翻譯人員)也被當做幫助犯被引渡回國或者被立案調查。
不過肖颯也說,對于犯罪打擊圈不宜過分擴展,要考量主觀上,行為人對可能實施的犯罪是否有明確的認識。此外她表示,對于這些輔助人員而言,要看有沒有構成刑法意義上“最低限度的幫助”。如果第(2)個問題,你的答案是YES且幫助量還不少,則有可能性已經達到了最低限度的幫助,構成共同犯罪的可能性較大。
第(3)個問題,之所以會問這個問題,主要是為了區分網貸案件中行為人到底觸犯了刑法第176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還是觸犯了更嚴苛的刑法第192條集資詐騙罪?從現有案例看,并非所有的網貸類刑事案件都按照同一罪名判決,而是區分共同犯罪人的不同“主觀故意”,對于資金流向不明,只是參與向“社會不特定人”吸收資金的行為,法律一般評價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對于了解資金真實流向,甚至協助實控人將資金向海外轉移等行為,則有可能因為具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而構成:集資詐騙罪。因此,在現實案件中,律師對于資金流向通常十分關注,主要也是為了判斷自己的當事人是否知道或應當知道通往“暗處”的資金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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