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中國舊時婚禮程序之一,又稱財禮、聘禮、聘財等。中國自古以來婚姻的締結,就有男方在婚姻約定初步達成時向女方贈送聘金、聘禮的習俗,這種聘金、聘禮俗稱“彩禮”。在新中國成立之后的一段時間,彩禮和與彩禮相關的訂婚和婚約都受到了批判,曾一度被廢止,但在民間始終頑強存在。
現在社會彩禮越來越高, 咬咬牙好不容易湊齊了彩禮,沒結婚多久就鬧離婚,這種情況下,對于彩禮到底歸誰,往往會引發糾紛。
款姐在百度搜索試了試,搜索彩禮出來的基本都是一些帶有負面的新聞。
彩禮在普通理解中,尤指婚戀中男方給女方的聘禮或禮金。在今天的互聯網中,還指朋友之間互贈彩票、祝福的一種行為。
有些地方習俗稱為納征,征是成功的意思,即送彩禮之后,婚約正式締結,一般不得反悔。若有反悔時,若女方反悔,彩禮退還男方的;若男方反悔,則彩禮不退還。
彩禮表示女子的身價,有的地區和民族直稱為身價禮。
男方家向女方家送彩禮的多少,要由女方家的要求和男方家的經濟狀況而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一章總則中的第三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今天款姐也找了幾個關于彩禮比較熱門的問題,我們可以一起來看一下:
一、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給付彩禮一方反悔的,能得到法院支持嗎?
答:不能。因為此時夫妻尚作為一個共同體,沒有特殊約定,法律規定遵循夫妻法定財產共有制。如果當事人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該項請求的,在一審階段時,如果一審法院準許離婚的,可以根據情況作出是否支持當事人返還彩禮請求的判斷。如果是二審階段,人民法院如果準許當事人離婚的,也可以對于彩禮問題作出具體處理,如果是判決不準離婚的,對彩禮問題也就不能支持當事人的請求。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理解與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 一庭編著,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5 年 9 月第 2 版。
二、婚前給付彩禮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彩禮能否要求返還?
答:能夠。對于彩禮問題是否返還,原則上要以雙方是否締結婚姻關系作為判斷的標準。沒有特殊規定的話,已經結婚的,彩禮將不用返還。而本條中因給付導致給付人一家生活困難的,就屬于特殊情形,雖然已經結婚,也應當返還。
因此,對于這一點的掌握應該盡量從嚴。生活困難,有絕對困難和相對困難之分。所謂絕對困難,是實實在在的困難,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經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所謂相對困難,可以是與給付彩禮之前相比,由于給付造成了前后相差比較懸殊,相對于原來的生活條件來說,變得困難了。
司法解釋的本意,是在前一種意義上,即絕對困難進行規定的。因為,雙方已經締結了婚姻關系,給付彩禮的目的已經實現,原則上所送彩禮對方已經無須再返還。
如果以生活困難作為一項參考因素,體現法律及審判實踐對生活確有困難一方的幫助, 這無疑是對接受彩禮一方提出了一個較高標準的要求。所以,要采用一個客觀化標準,
統一加以判斷,不能無限度地讓接受彩禮的一方作出讓步。因此,這種因給付造成的生活困難,必須是導致生活的絕對困難而非相對困難。
《婚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2001 年《婚姻法司法解釋(一)》對“生活 困難”就作出了解釋,第二十七條規定,“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 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所以,我們現在這種對于生活困難本來意思的理解,也與《婚姻法司法解釋(一)》對《婚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作出解釋的指導思想相一致。
三、什么情況下應當返還彩禮?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對于彩禮糾紛問題如何處理作出明確規定。《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p>
此條件的規定,標志著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對于彩禮糾紛問題如何處理作出明確規定。即只有符合該條規定的幾種情形,才能返還彩禮。值得注意的是,該條未規定返還彩禮是否以女方有過錯為條件,因此通常而言就應理解為不需要認定女方具有過錯。
四、最后一個(大家比較關心的問題)彩禮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判斷彩禮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關鍵是要看給付彩禮的時間,如果彩禮是婚前給付的,則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彩禮婚后給付的,則應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由于結婚彩禮通常情況下是指結婚前男方給女方的聘禮或禮金,具有贈與性質,通常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首先,彩禮帶有以締結婚姻為目的的贈予性質,接受彩禮本身就蘊涵著對方答應結婚。雙方締結婚姻關系,目的達到,這種贈與行為就有效存在,彩禮歸受贈人所有。
其次,《婚姻法》第十七條明確規定了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才可能是夫妻共同財產,而彩禮一般是婚前所得,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或者是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屬于夫妻個人財產。
款姐提醒:離婚退彩禮不能僅僅依據法律的字面解釋,還需結合雙方生活具體情況同時結合公平合理原則來分析斷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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