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輿情概述
7月25日,我蘇網報道江蘇宿遷市宿城區一家大潤發超市抓住小偷后,有自己的一套“獨特”處理手段:發現有小偷后并不提醒或制止他,而是等到小偷出門后再將其抓回來。抓到小偷后并不送警,而是以通知學校、家屬或單位來帶人相威脅,超市根據小偷的背景和承受能力“開價”,“罰款”從涉案物品價值的10倍到20倍不等。報料人提供的監控視頻顯示,自2008年開業至今,這家超市每天以此方法獲利幾百元到數千元不等,總計獲利超百萬元。據了解,當地派出所已對此事立案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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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件發展
7月25日21時
“我蘇網”發布文章稱接到報料,江蘇宿遷市一大潤發超市處理小偷手段“獨特”引關注。
8月6日9時
荔枝新聞官微對此事進行報道,引發網友熱烈討論。
8月8日19時30分
宿遷市宿城區富康路派出所方表示,對于大潤發超市私自收取罰款一事,已經立案調查。
截止目前
調查工作仍在進行,并表示將依據調查情況,依法處理,有結果后再聯系記者,將具體情況向記者通報。
三“私罰小偷”內幕及超市發聲
1私罰小偷內幕
根據報料人提供的監控視頻,自2008年開業至今,超市每天因此獲利幾百到數千元不等,總計獲利超百萬。
先盯:讓你“偷成功”
李先生介紹,超市有一個專門的部門叫防損部,平時防損部的工作人員都會在超市內不斷巡邏,一旦發現有小偷出現,他們就會盯住不放。“看到拿東西的人不付錢,我們會一直跟著他到收銀臺,結賬的時候也不提醒,等到出門的時候,再把他揪回來?!?/p>
再審:威逼交罰款
逮到這些拿了東西不付錢的“顧客”之后,他們會將其帶到專門的訊問室,要求其將偷盜的東西如數交出,然后進行價格核算,核算完成后,就會詢問其會員資料,家庭住址,工作單位、所在社區等基本信息,然后由工作人員當場宣布對其做出處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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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超市經理發聲
對于李先生反映的情況,大潤發超市的客戶經理楊女士表示否認:
只要是在超市內抓獲的小偷,我們無一例外,都會交給警方處理,從未私下里進行過罰款。
關于李先生提供的部分材料及協議上面沒有公司的蓋章 ,對這些材料的真實性表示懷疑。
對于協議書上的文字,楊女士表示看名字好像叫劉德全,我們經理有這個名字的。
四各界聲音
1媒體點評
人民日報:誰給了超市私自處罰小偷的權力?
宿遷涉事超市的行為之所以備受質疑,對違法行為人的處罰,只有執法機關在法定權限內依據法定程序方可實施,其他任何人均無權實施。小偷小摸固然可惡可恨,抓小偷也應受鼓勵,但是動用“私刑”卻為現代法治所不容許,先設置陷阱再“釣魚執法”并對小偷處以高額“罰款”,更是既失德又違法。
新京報: 超市私罰小偷獲利百萬,是不是敲詐勒索?
小偷固然可惡,抓小偷也沒有錯,但是抓小偷也不能動用“私刑”,更不能超越法律的范疇。
問法網:大潤發私罰小偷,大潤發跑不了小偷也跑不了!
大潤發自己給自己賦予了兩項權力,一是拘留權,二是罰款權,這兩項權力可都是需要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授予相關機關才能夠行使這些權力,不知道大潤發何時得到這些授權。小偷固然可惡,但是抓到小偷讓其賠償相應損失并將其交給公安機關即可,受害人不能動用私刑。大潤發扣留小偷并處以罰款的行為涉及兩種犯罪,一是非法拘禁罪,二是敲詐勒索罪。
紅辣椒:“偷一罰十”,真拿警示標語當法律了?
商場或超市的警示標語僅是提醒、警示,不可以作為免責擋箭牌。就比如,一家超市張貼了“小心路滑,摔倒概不負責”的提醒標語,但若真有顧客滑到摔傷,超市也應承擔一定的責任,而非“概不負責”。這家大潤發超市拿自己的“偷一賠十”警示標語,當成私自處罰小偷的法律,只能說他們“很天真”。
2專家解讀
江蘇當代國安律師事務所律師虞立峰認為,如果大潤發超市確實存在通過罰款私自處理偷盜人員的行為,情節嚴重的,相關人員將構成敲詐勒索罪。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范辰律師告訴記者,如果超市威脅、強迫小偷交數倍以上賠償,情節輕微可能會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嚴重的可能會構成敲詐勒索罪。如果造成小偷人身損害,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罪。如果超市長時間限制小偷人身自由不報警,則存在限制人身自由的問題。超市在抓到小偷后的正確處理方式是報警,把其交由警方處理。
3網友看法
此次“大潤發私罰小偷”引發微博熱議。網友主要討論的內容有五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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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支持大潤發的做法,認為大潤發的做法是正確的,這樣才可以起到警示作用。
網友認為大潤發的做法錯誤,認為小偷固然可恨,但是并沒有權利進行處罰。
網友站在法律角度看待此事認為二者皆有錯。
網友認為這是超市套路。
吃瓜群眾
五詞云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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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關鍵詞云中,“小偷”“獲利”“大潤發”“私罰小偷”是事件傳播的核心詞匯,大潤發的“獨特”“手段”“威脅”行為也是網民討論的熱點。
六輿情分析
小偷固然可惡,抓小偷也沒有錯,但是大潤發超市以“獨特”方法處罰小偷是法律不容許的,在“大潤發超市私罰小偷”事件被爆后,引發輿論廣泛關注,群眾對大潤發做法大有爭議。
也許,面對發生在自己身上的不公正、施害,很多人都有動用“私刑”的沖動,但當對理性強調得多了,總有一天會讓“化憤怒為理性”變為群體共識,可見不能對罪惡施以“私刑”;應當清楚地認識到,在處理此類糾紛時,運用法律武器不僅可以維護自身的權益,又可避免走向侵權乃至違法的歧路。
相信有關部門會依法裁斷,涉事超市的行為是否違法也會有定論,屆時法治會保障涉事主體的合法權益,終結這場爭論。
作者:優訊輿情分析師-李東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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