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是我國刑法規定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進行自救的措施之一,刑法規定有自首表現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減輕、從輕處罰,但需要對自首行為進行認定,那么符合什么條件才算自首,自首會減輕刑事處罰嗎?
網友咨詢:自首一定會減輕處罰嗎,法律上對自首有什么規定?
北京市京師(重慶)律師事務所唐小平律師解答:
人自首必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而且是如實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這是自首成立的基本條件。包括:(1)犯罪人供述的必須是自己的罪行,如果供述的是與自己無關的他人的罪行,那是檢舉而不是自首。(2)犯罪人供述的必須是自己的全部罪行,不能有任何隱瞞。全部罪行是指犯罪人的主要犯罪事實,而不是犯罪過程的細節。(3)犯罪人供述罪行的方式是多種多樣的,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或者其他方式,只要是如實供述全部罪行,就是自首。
自首能夠減輕刑事處罰要看具體案情而定。只要不是罪大惡極的極端犯罪行為,都會依法予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符合條件的,可以免除處罰。
《刑法》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唐小平律師解析: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屬不同種罪行的,以自首論。
《刑法》第67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但部分犯人自首后依然有判處死刑的可能。如果對自首后的犯罪嫌疑人過于普遍地從寬處罰會產生弊病,與預防犯罪的目的相悖,尤其是對社會危害大的罪名。因此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但不是必然,具體要看案件實際情況而定。
自首的認定主要考慮:
一是要考慮法定的從重、從輕情節。具有法定從重情節,特別是具有法定“應當從重”情節的,一般應當從重處罰,可不考慮自首從輕或減輕處罰情節。具有法定從輕情節,如共同犯罪中的從犯、脅從犯、防衛過當犯、未成年人犯、犯罪中止等,應當將自首情節與其他法定從輕情節綜合考慮,確定具體的刑罰。
二是從犯罪的輕重考慮。一般來講,犯罪較輕的,可以減輕或免除處罰;犯罪較重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罪行特別嚴重、犯罪手段極為惡劣、后果特別嚴重、民憤極大或犯罪之前,即預謀犯罪后投案,鉆法律的空子的,可不從輕處罰。
三是從自首者的人身危險性考慮。自首者人身危險性大的,如慣犯、累犯、再犯等犯罪惡習很深者可以不從輕,或從輕幅度小一些;對于人身危險性小的偶犯、初犯等,則可以從輕,且幅度可適當大一些。因而,相同的自首情節,可能會因自首者的人身危害性不同而受到不同的處罰。總之,只有正確界定自首并掌握處罰原則,才能在司法實踐中使自首制度得到完善的實施。
自首分為了一般自首和特別自首,而不管是哪種自首其實都是有很大可能對犯罪分子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而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甚至還可以對犯罪分子免除處罰,也就是說此時雖然定罪了,但實際因為情況的不同,也是可以對其免除處罰的。而除了自首之外,若是有立功情節,那也是可以對罪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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