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宿遷中院對在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變造證據的當事人許某某作出了罰款20000元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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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審理中,許某某提供費某某出具的收條,其中日期為2018年3月9日、金額為55000元的收條,費某某質證后提出異議,稱其寫的收條是5000元,與實際收到還款一致,許某某提供收條上大寫的“伍萬”和小寫最前面的“5”不是其書寫的。
本院與許某某本人談話,明確告知其變造證據的后果,其堅稱該收條所有內容均系費某某書寫并申請鑒定。經鑒定,該張收條上大寫的“伍萬”不是費某某書寫。
宿遷中院認為,許某某變造證據的行為,妨礙民事訴訟活動的正常進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款、第三款之規定,決定對許某某罰款人民幣20000元。
來源:宿遷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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