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后學生打老師"這事情鬧得很大,從網友的普遍反映來看,輿論是站在打人者這一邊的,因為從當事人妻子提供的證據來看,當初老師對常某的體罰,確實存在很多過限行為,"踹頭十幾下"、"惡意羞辱"、"當眾罰站"等等,這些都是國家明文規定老師不允許在學生身上實施的體罰行為。
當初常某只有13歲,要真的像這樣被老師體罰,留下心理創傷是必然的,只是程度深淺的問題,而根據常某妻子所說,丈夫經常深夜驚醒,夢到自己被老師追著打,這種現象叫"創傷應急障礙",屬于相當嚴重的心理問題。
與生理上的病患不同的是,心理問題不存在"確保愈合"的說法,哪怕看上去一切正常,也沒人敢保證一定沒問題了,很大可能只是潛伏。
從法律層面,常某打老師,肯定是違法的,無論其愛人有多少鐵證,都不能作為"報復"的依據,也不存在任何一條法律,規定當事人是可以"私下報復"的,免責肯定不可能。哪怕按照《教師法》,在那個年代做多也就是"挨批評或被開除",其實很多學生對于老師體罰教育這種行為并不陌生,這并非當事老師一個人的行為,在那個年代,家長經常跟老師說的一句話是:"不聽話,就往死里打!"
然而,當事老師張某被打,其實也算是"種瓜得瓜",拋開常某"報復心態"不論,他選擇用暴力為自己討回公道這種行為,這位老師在其中要占很大責任。13歲的孩子,正是世界觀、認知觀塑造階段,而常某本身家庭又不富裕,這種孩子本來就有很強的自卑感,理應被安慰的年齡,卻遭到老師的可以針對。
在這樣的羞辱之下,他產生"強勢者可以欺負弱小"、"暴力才是解決問題的最好手段"之類的想法,邏輯上完全行得通。小時候自己沒能力反抗,家里也沒條件追究,這才導致長大之后毆打報復老師的情形,在常某的心里,打老師一頓跟當初老師打自己一頓,性質是一樣的,現在他是強者。
并不是為常某打人的行為開脫,而是說,老師的教育模式,需要更加科學化,在摻雜主觀情緒的情況下,也得注重規定。就好比法官審判,可以人情執法,但是絕對不能脫離法律法規,有錯必罰,哪怕理由再合理。學生不聽話,總喜歡亂來,做老師的生氣,說教不頂用,需要采取特殊手段進行教育,這一點相信不少家長都不反對。但是,特殊手段也得有尺度,如果羞辱的成分超過一半,這就不叫教育,而叫發泄了。
現在社會對老師的認同,完全不缺,大多數家長根本不會追究老師的體罰行為,甚至還會站在老師那一邊教訓自己的孩子,可是不少老師還是覺得很心酸,認為某些特例是對他們辛苦的侮辱。其實這就是缺乏"法規"的后果,都知道罰站、打耳光、抄作業是體罰,那是否可以提供一些手段,既能起到懲戒的作用,也不會有太強的副作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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