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小編跟大家分享一個最新的個稅優惠政策。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為進一步減輕納稅人特別是中低收入群體負擔,暫定兩年內對綜合所得年收入不超過12萬元或年度補稅金額較低的納稅人,免除匯算清繳義務。
國務院總理11月20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聽取個人所得稅改革情況匯報,確定有關稅收優惠政策減輕納稅人負擔;部署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進一步推進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更好服務群眾看病就醫;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法(草案)》。
重點來了!會議決定,為進一步減輕納稅人特別是中低收入群體負擔,暫定兩年內對綜合所得年收入不超過12萬元或年度補稅金額較低的納稅人,免除匯算清繳義務。會議要求加強相關政策解讀,簡化操作流程,優化辦稅服務,便利納稅人依法納稅。
會議還決定,為促進海運業發展,適應國內對海產品較快增長的需求,借鑒國際做法,從今年1月1日起到2023年底,對一個納稅年度內在船航行超過183天的遠洋船員,其工資薪金收入減按50%計入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
怎么樣,是不是優惠慢慢啊!但是目前,“年度補稅金額較低”的具體額度尚未確定,還有就是綜合所得年收入不超過12萬元但需要退稅的,如何退費也未明確。
綜合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要怎么計算?
綜合所得年度應納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專項扣除-6萬元-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稅率-年度速算扣除數。
綜合所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80%+稿酬所得*80%*70%。
當年要補繳或者退稅額=年度應納個稅-年中綜合所得已申報預繳的稅款。
注意,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論個人實際工作是否為12個月,均應當按照6萬元扣除基本減除費用。
納稅人在按年計算綜合所得的情況下,納稅人無論是否取得工資薪金所得,都需要維持基本的生計費用,因此不宜因為其某個月未任職未取得工資薪金所得而中斷其扣除基本減除費用。
個稅匯算請教是單位一起申報,還是自己申報?
個人取得的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應當以納稅人個人為申報主體,但《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納稅人可以委托扣繳義務人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辦理匯算清繳。”
由于匯算清繳是一項專業性較強的工作,一般來說,如果由扣繳義務人,也就是單位的財務人員辦理,會大大增加財務人員的工作量和壓力,而且單位的財務人員也沒有義務為每個員工承擔相應的納稅風險,因此,將這一塊工作委托給專業的中介機構更為現實一些。
但不論是個人進行匯算清繳,還是委托其他單位、個人或扣繳單位代為匯算清繳,均須納稅人個人簽字確認,以明確法律責任。匯算清繳的具體辦法將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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