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婚姻家事律師】
基本案情
原告A、B訴稱:我們是AA的遺產繼承人,AA生前在遺囑中指定被告C為遺囑執行人。AA去世后,C未積極按遺囑人囑托分割遺產交付給各繼承人,而是誤導我們與之簽訂了執行遺囑代理協議,并扣收所謂執行遺囑代理費22.9萬元,致使我們的合法財產權益受到損害。
請求撤銷或宣告兩份執行遺囑代理協議無效,判令C返還22.9萬元代理費,并由原C所在律師事務所的合作人承擔連帶責任。
被告C辯稱:我與B簽訂的協議書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作為AA生前指定的遺囑執行人,我與繼承人簽訂執行遺囑代理協議,進一步確定執行遺囑的具體事項,是合法有效的。
收取各原告執行繼承遺產費用,符合律師收費辦法的規定。與原告B簽訂的協議和AA指定我為遺囑執行人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我在法律代理服務中無過錯,不應退還代理費。
法院裁判
本案雙方當事人的爭議焦點是:C作為遺產執行人與部分遺產繼承人就執行遺產相關事宜簽訂的委托代理協議是否有效?
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均沒有對遺囑執行人的法律地位和遺囑執行人的權利義務作出明確規定。只要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民事主體有權處分自己權利。C作為AA指定的遺囑執行人,在AA沒有明確其執行遺囑應得到報酬的情況下,與繼承人A、B等人就執行遺囑的相關事項簽訂協議,并按照該協議的約定收取遺囑執行費,不屬于律師法第三十四條禁止的律師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代理的情況。
A等人與C簽訂的委托代理協議是否有效,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審查。A等人雖主張與C簽訂委托代理協議,是受C的誤導,但卻無法提供相應證據證明該協議是在違背其真實意思表示的情況下簽訂的,或者該協議是法律規定的無效合同或可撤銷合同,故對其要求撤銷或宣告兩份委托代理協議無效的主張,依法不予支持。
律師分析
遺囑執行人在遺囑人沒有明確其執行遺囑所得報酬的情況下,與繼承人就執行遺囑相關事項自愿簽訂代理協議,并按照協議約定收取遺囑執行費,不屬于律師法第三十四條禁止的律師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代理的情形,應認定代理協議有效。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三十四條 律師不得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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