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1日起
長春市將開始施行
《長春市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
排氣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的
《長春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同時廢止
《管理辦法》規定,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不得超過標準排放大氣污染物;禁止生產、進口或者銷售大氣污染物排放超過標準的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物排放超過標準的機動車不得上路行駛。
初次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應當符合國家現行環保車型目錄;從外埠轉入本市的機動車,大氣污染物排放應當符合國家規定標準,并經過本市機動車排放檢驗檢測機構檢驗合格;對不符合前兩款規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機動車注冊登記手續。
市、縣(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在機動車集中停放地、維修地對在用機動車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抽測。
在不影響正常通行的情況下,可以通過目測比對、拍攝影像記錄、儀器設備檢測(包括遙感檢測)等方法對在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抽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配合。目測比對和拍攝影像記錄適用于在道路上行駛的排放黑煙等明顯可見污染物的機動車。
對在用機動車進行排放檢驗時,禁止機動車所有人以臨時更換機動車污染控制裝置等弄虛作假的方式通過機動車排放檢驗。禁止機動車維修單位提供該類維修服務。禁止破壞機動車車載排放診斷系統。
在用機動車排放大氣污染物超過國家排放標準,經維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術后,仍不符合國家在用車排放標準的,應當強制報廢。其所有人應當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登記、拆解、銷毀等處理。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一)機動車駕駛人駕駛排放檢驗不合格的車輛上道路行駛的;
(二)機動車排氣污染抽測不合格,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未在規定的檢驗期限內進行維修治理或者未按照要求進行復檢,仍上道路行駛的。
信息來源:吉林日報
微信編輯:劉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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