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2019年離婚新規定六條
1.結婚證
不論在什么時候離婚都必須要有結婚證,這是證明夫妻關系存合法存在的關鍵證據,只有在這個的基礎上才能辦理離婚手續。
2.財產分割
可以提供財產約定書;任何一方有老人要照顧的,都需要提供對應材料。
3.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
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有賭博、吸毒等惡習的;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的;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有這些原因存在的被稱為夫妻感情破裂。
4.利益性離婚
猶如之前炒的沸沸揚揚的因為買房子離婚的,并不是出于感情失和或者是破裂而造成的,而是具有其他的非法性目的,這種是不支持離婚的。
5.孩子撫養權沒有斷定
離婚時,孩子無疑是最大的受害者,假如不能斷定孩子跟著誰,那么也不能處理離婚。
6.其他法律禁止的情況
這一類的情況將會在婚姻法中明確規定出來,比如女方在懷孕和哺乳期間,男方提出離婚則是不被允許的。但是如果是女方提出的話,那可以允許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