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以上便是2020年離婚新政策,大家看了后是不是發現有最大的一個條例就是政策不再維護女性的利益了,在房子方面尤其如此,可以說,你嫁過去時如果人家的房子先買好了就與你一毛錢關系都沒有,你僅僅是個客人罷了,當然如果是在婚后雙方共同努力下買的就有你的一半,所以說如果現在還有女人想靠嫁人來獲得房產的話恐怕是行不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