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中的過錯方指的是婚姻中出錯的一方,如出軌就是明顯的過錯方,許多夫妻就是因為忍受不了對方出軌而離婚的,在我們的想象中,既然是過錯方,當然需要為他的錯誤行為付出代價,在離婚的時候就應該讓他們凈身出戶,那么事實上是這樣嗎?當然不是,法律還是會根據夫妻之間的共同產財相應地劃分雙方該得多少,這樣一來,許多沒有過錯的一方就感到非常地不公平,這好象過錯方并沒有受到相應的懲罰一樣,所以,許多人都建議離婚過錯方少分或不分財產,鑒于這種呼吁,全國人大代表、廣東百浩律師事務所主任黎霞建議增加一項條款,即“夫妻離婚時,財產分割時,過錯一方應該可以少分或不分”。“在司法實踐中,離婚時實際賠償由過錯方承擔的責任通常很低,這使得它難以彌補受到傷害無辜的一方的實際損失,也會導致對過錯方過低的懲罰,這并不有利于預防這種行為嚴重破壞婚姻家庭的穩定。”黎說。